禁毒副大队长跨境走私毒品案二审维持原判 司法亮剑斩断执法者违法链条

执法者违法的警示意义 辽宁高院近日对沈阳禁毒副大队长刘某走私毒品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这起案件涉及一名基层禁毒民警违法走私毒品,引发了对执法权边界、特情人员管理和法治底线的深层思考。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刘某与他人商定,由特情人员沈洪通过社交平台与境外贩毒分子联系,购买大麻并邮寄至其所在单位地址。

从2023年6月至12月,先后四批包裹从泰国邮寄至沈阳,其中两批被扣押,共计28袋疑似大麻植株,经鉴定均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总计1512.34克。

刘某到案后自述前三个包裹内没有大麻,但后续包裹被当场查获。

刘某及其辩护律师辩称,其身为禁毒大队负责人,发展沈洪作为特情进行"控制下交付"侦查,完全出于工作目的,不存在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

这一辩解触及了执法权的边界问题,也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法院对此作出明确否定。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建立特情人员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进行规范管理。

本案中,从刘某让沈洪与境外贩毒人员联系至案发长达半年,既未履行任何审批程序,也未对特情人员进行规范管理。

刘某虽声称曾与同事研究此事并向领导口头汇报,但被相关证人否认。

这表明其行为完全绕过了制度约束。

更为严重的是,法院查证发现刘某和沈洪实施了法律明确禁止的非法侦查行为。

两人经商定,沈洪通过网络平台向他人发布售毒信息,采取"埋包"方式诱使他人购买大麻。

之后刘某将相关情况提供给公安机关,导致相关买毒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这种隐匿身份进行诱导性侦查的做法,在法律上明确被禁止。

法院还指出,多项事实证据表明刘某的真实意图并非工作目的。

其一,刘某并未着手开展获取跨国毒品犯罪线索的相关工作,没有任何侦查记录或报告;其二,在涉案期间收受沈洪钱款,体现了非正常的经济往来;其三,案发后刘某与沈洪互相删除微信记录,显然是在逃避侦查。

这些细节足以推翻其"工作目的"的辩解。

制度与监督的反思 这起案件暴露了基层执法中的几个问题。

首先,特情人员的管理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漏洞。

作为禁毒大队负责人,刘某本应对制度最为了解,却恰恰成为了制度的突破者。

这提示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执法权力的内部制约,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批和监督机制。

其次,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需要持续加强。

禁毒民警本应是毒品犯罪的坚定对手,却有人沦为走私者,这不仅是个人的堕落,更是对整个执法队伍形象的损害。

加强执法培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是防止类似情况发生的必要措施。

再次,非法侦查行为的禁止规定需要得到严格遵守。

"埋包"诱导、隐匿身份诱使他人犯罪等手段,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认为具有侦查价值,但法律已明确禁止。

维护法治底线,就是要让所有执法者明白,手段合法性与目的正当性同样重要。

法院的坚决态度 一审和二审法院对刘某辩解的驳回,体现了司法机关维护法治底线的坚决态度。

无论行为人身份如何、所声称的目的如何,违法走私毒品的事实清楚,程序违法的证据充分,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不因身份而改变法律适用的做法,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刘某在收到二审裁定后表示将继续申诉。

其申诉主要基于涉案大麻全程处于公安机关控制下、不具有流入社会的危险性等理由。

但这些理由同样难以成立。

法律关注的是行为的性质和程序的合法性,而非最终的实害后果。

即使毒品最终未流入社会,走私行为本身仍然违法。

禁毒是一场必须长期坚持的人民战争,越是在高压态势下,越要守住法治底线与程序红线。

该案再次表明,任何以“办案”为名突破制度约束、以个人判断替代法定程序的做法,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只有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到每个环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更有效凝聚社会共识、巩固治理成效,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供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