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野生动物保护新规 构建"两江"上游生态屏障 11442种野生动物获分类分级保护

贵州省日前发布消息,新修订的《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这一法规的出台,标志着贵州在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体系、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贵州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

据统计,贵州已查明的野生动物达11442种,其中包括许多珍稀濒危物种。

然而,随着生态环境的变化和人类活动的深入,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栖息地破碎化、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与人类活动冲突等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加强保护。

为此,贵州省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这部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该条例共分为五章四十四条,涵盖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形成了系统完整的保护制度框架。

从保护体系看,条例明确建立了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责任机制。

纵向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巡查和信息上报工作;横向上,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依职责协同监管,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格局。

在分类分级保护方面,条例依据国家和贵州省的重点保护名录,对野生动物实行名录化管理。

这一做法既保证了保护的针对性,也提高了管理的科学性。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测,实现了保护工作从传统方式向智能化、信息化的升级。

栖息地保护是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基础。

条例明确将重要栖息地划入自然保护地,对不具备划定条件的区域,通过划定禁猎禁渔区、规定禁猎禁渔期或建设保护点等方式进行保护。

同时,条例禁止在栖息地倾倒废弃物、挖砂采矿、惊扰野生动物等破坏行为,并要求在栖息地配备保护设施、设立保护标志,为野生动物提供安全的生存环境。

在保护措施上,条例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除法定特殊情况外,全面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这些规定直指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贸易等违法现象的根源,体现了对野生动物的全面保护态度。

条例还对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展示展演活动做出了规范,要求相关组织和个人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加强观众管理,做好动物防疫工作,防止因不当利用而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

为确保条例的有效执行,条例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对猎捕杀害、非法交易、破坏栖息地、惊扰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措施,形成了有力的法律威慑。

此外,条例还创新性地鼓励将野生动物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充分调动基层和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强化了保护的社会基础和约束力。

野生动物保护不仅是物种层面的“救护行动”,更是关乎生态安全、公共健康与发展方式转型的系统工程。

贵州以地方立法回应新形势下的治理难题,体现了以法治手段守护自然的鲜明导向。

面向未来,唯有让制度长出“牙齿”、让协同形成“合力”、让守护成为“习惯”,才能真正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更多细节处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