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债消”这个老观念在现在的法律里并不管用

大家都知道,“人死债消”这个老观念在现在的法律里并不管用。最近,北京就出了这么一个案子,把夫妻之间借钱的规矩讲得很清楚了。事情是这样的:吴某甲告了吕某某,因为他去世的哥哥吴某乙生前两次共欠他九万五千元。因为都是亲戚,当时也没写借条。后来吴某乙去世了,他老婆吕某某就继承了他们俩共有的房子。吴某甲找吕某某要钱,说要把剩下的八万四千元还有利息都还给他。吕某某觉得这笔钱不该她来还,因为她不承认这是夫妻共同的债务,还说自己当初答应还钱是看在亲戚面子上,好说话才那样说的。她还反过来告吴某甲,说自己之前付了一万一千元是多给的,要求对方退回来。 法院在审理时觉得这事主要有三个问题:钱借没借、谁该还钱、具体欠了多少。虽说没有借条,但吴某甲拿出了很多段电话录音。里面有个关键的是,吴某乙生前跟他聊天时确实承认了欠钱。另外就是他死后,吕某某接电话的时候也没否认过七万五千元这个数字,还说过要“一年还五千元”,还提过这笔钱是拿去搞工程用的,并且已经还了一部分。法官把这些证据串起来看,认定这七万五千元确实是借了的。至于剩下的那两万块,因为没别的证据支持,就没认下来。 至于吕某某到底该不该负责?这是案子的核心问题。法官搬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这规定说,只要是夫妻俩人都同意欠的债,或者是一方以自己名义为了家里日常开销欠的钱,就算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吕某某在面对催款的时候很干脆地答应了分期还款的计划。这种事后的确认行为在法律上相当于追认这笔债务是共同欠的。 另外还有一点也很重要:吕某某现在已经通过继承拿到了她和前夫共有的房子的那一份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拿了遗产就得拿这些东西去还欠的债。法院最后说,吕某某不能光拿身份说事不还钱。她也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当初答应还钱是被人逼着的或者是为了亲情才说好话。所以那一万一千元不能算她白给的不当得利,而应该当成是她还的钱里的一部分。 最后法院判决吕某某得还六万四千元(就是七万五千元扣掉已经还了的一万一千元)以及利息;吴某甲的其他请求都没支持;吕某某的反诉也被驳回了。一审下来双方都不服气都上诉了,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没改。 这个判决告诉大家两个道理:第一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得按法律来办,只要配偶后来承认这就是他们两口子的债就行了;第二是继承遗产和还债是分不开的,继承人拿了好处就必须在财产范围内去还欠的钱。这事儿也提醒大家别太相信所谓的“面子”,哪怕是亲戚借钱也得写个借条留个底儿。同时也告诉那些继承了遗产的人或配偶,想不还钱不行,得看这债到底是不是你们两口子一起欠的或者是你拿了多少遗产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