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如何界定“死亡” 2020年3月26日傍晚,杭锦旗巴拉贡镇一名基层干部在移民新村蹲点工作结束后步行返程途中突发晕厥并伴随抽搐,随即被送医救治,先后转至多家医疗机构。3月30日晚,医院宣告其临床死亡,年仅41岁。其生前长期承担脱贫攻坚、疫情防控、基层治理等任务。事发后,用人单位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部门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决定。争议焦点集中在:当医学上已明确“脑死亡”,但呼吸心跳在维持治疗下仍可暂存时,“死亡时间”应以何为准。 原因——法律表述相对原则与医学进步之间存在衔接空白 从制度层面看,“48小时”条款旨在回应劳动者在岗突发疾病的风险,便于快速认定、减少举证成本,但条文对“死亡”的技术标准并未作出细化,客观上为不同理解留下空间。另外,我国对脑死亡的医学判定已有较成熟的临床标准与实践基础,但在法律层面尚缺乏统一、明确的权威规范供行政认定直接适用。由于工伤认定具有较强的程序性与统一性要求,部分行政机关在适用时更倾向采取相对保守的“临床死亡”口径,以避免争议与责任扩张,从而造成“医学结论走在前、规范供给跟不上”的张力。 影响——个案裁判传递导向,但规则不统一易引发同案不同判 一、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强调《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条款作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认为在特定情形下可将脑死亡视为“死亡”,并据此撤销原行政决定、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认定。该裁判表达出明确信号:当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突发疾病,行政机关对条款理解应更贴近立法本意与现代医学常识,更加注重实质公平。与此同时,若缺乏统一规范,不同地区对“死亡时间”的把握可能出现差异,进而影响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期、行政执法尺度一致性以及公众对制度公平的信赖。 对策——以规则完善提升确定性,以协同机制减少争议成本 一是推动工伤认定涉及的规定与医学标准有效衔接,对“死亡”的认定口径、证明材料、时间节点等作出更具操作性的指引,降低基层执法的不确定性。二是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形成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司法裁判规则、行政认定口径之间的闭环衔接,避免“各说各话”。三是完善证据规则与程序告知,明确何种情形可启动专家评估、如何采信诊断意见、如何保障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对立。四是加强对基层干部和一线劳动者的健康管理与风险预警,推动合理工时、定期体检、突发急救体系建设,把问题更多解决在“防”上而非“争”上。 前景——以制度更新回应公共治理现实需要 随着基层治理任务加重、公共事务应急处置频繁,“在岗突发疾病”相关工伤认定争议仍可能出现。司法裁判在个案中作出的价值衡量,能够为行政执法提供方向,但从长远看,更需要通过规则层面的清晰化与统一化来减少诉讼成本与家庭负担。通过及时评估现行条款适用效果、吸纳医学发展成果、完善配套程序,有助于形成兼顾公平与可持续的工伤保障体系,让劳动者权益保护更具可预期性。
这场历时三年的“标准之争”,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的合法权益,也折射出法律制度如何跟上现实变化的难题;医学进步不断推动对生命边界的再认识,法律既不能固守旧标准而影响保障效果,也不宜脱离实践仓促调整。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与规则严谨之间找到更稳妥的平衡,需要立法、司法与医学界形成更清晰的衔接机制。浩斯巴雅尔案带来的讨论,或将促使涉及的制度朝着更明确、更可执行的方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