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监控录像到底算不算“政府信息”?

最近碰到了个特别有意思的事儿,说起来还挺让人吃惊的。就是有个南京市民叫吕某,2020年4月的时候给当地街道办事处写了封信,说自己想看看2018年4月那次在街道信访办反映问题时拍的监控录像。结果这一要求被街道办事处给拒绝了。理由嘛,说是为了维护地方的日常秩序和安全而录的,属于机关内部管理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可以不公开。这下吕某不服气了,先后去申请了行政复议、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也都审理过了,觉得街道办不公开是合法的,最后驳回了吕某的请求。 这事儿其实挺有争议性的,核心问题就是信访接待时的录像到底算不算“政府信息”。吕某觉得在信访场所发生的事应该算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街道办呢,觉得这是内部安保录像,跟履职服务没关系。那法院是怎么判的?二审法院认定街道办不予公开完全合法。理由有三点:第一是性质对不上,因为信访接待场所的监控属于单位内部管理手段,不是对外服务的产物;第二是归属有规定,这类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条例》也明确规定可以不予公开;第三是程序没毛病,街道办在法定期限内给了书面答复并说明了理由。 所以啊这个例子也提醒咱们大家:信息公开是有边界的,维权得选对路。信访监控录像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不公开合法合理。我们既要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行政机关的履职秩序。法治社会就是在权利与权力的平衡中体现公平的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