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家手头有笔借款,本来既有不动产抵押又有担保人在这儿陪着,债权人能不能挑着自己最乐意的那个来先执行?比如有人把厂子抵押给你,又拉着几个朋友一起做担保,这时候到底先找谁要账更靠谱?咱们今天就来唠唠这档子事。 有个食品厂资金周转不开,2024年8月借了姜某150万元,借期6个月,月利率定的是1.2%。合同里还把逾期利息、违约金和维权费用都给兜底了。当天除了抵押厂里的那块地办了手续,姜某还拉着文某、贾某、章某、柯某签了《担保合同》,让他们给这笔借款做连带保证人。最关键的是,合同里写明白了,姜某可以自己挑先让抵押物还钱还是先让担保人掏钱。 到了还款日子食品厂跑路了,姜某就把这厂子连同四位担保人一并告到了梅河口法院,要还本付息、让保证人还钱,还要优先拿走那块地。法院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这规定说当事人有约定的必须按约定办;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抵押的东西,债权人就必须先拿这抵押物来抵债;要是抵押物是第三方的,那债权人想先找物保还是人保自己说了算。 不过这案子里虽然有约定姜某能随意挑着承担顺序来,但并没有明确说厂里的土地担保和四位朋友的保证谁在前谁在后。既然约定不明晰,法院就判姜某先拿厂里的抵押土地来优先受偿,剩下的再去找保证人要。 法官讲,一般来说这类案子分三种情况:一种是大家谈好了就照谈好的办;第二种是没说清楚且抵押物是债务人自己的,就得先拿自己的抵押物顶账;第三种是抵押物是别人的又有人保的,债权人能随便选着先找谁要钱。 顺便说一句这个利息的事,双方当初定的月利率1.2%其实有点高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现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大概是年利率13.8%,法院就按这个标准支持利息了。 最后给大家提个醒:不管是借钱的还是做担保的,以后再碰到这种情况都得把责任顺序给写明白了。借钱的得好好掂量掂量保证人的资产和还债能力;做担保的也别脑子一热就签字画押,搞不好就得背上一身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