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2022年天津某建筑公司给赵某等员工买的那份团体意外险拿出来看,事情闹得挺大。这个建筑公司当时填报的职业类别是“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在保险公司眼里通常是风险较低的2-3类职业。结果2023年赵某在工地干活时从高处掉下来摔没了。家属拿着合同找保险公司要钱,保险公司翻出一堆文件说拒赔,原因是赵某实际干的是外墙抹灰工,这属于风险高的5-6类职业,跟投保时填的不一样。 保险公司拿合同条款说事,说被保险人换了高风险工种没通知就出事了,按规定可以少赔或者干脆不赔。君审律所接了这单官司,先是把矛头对准了条款的效力问题。他们指出,那种把职业风险和赔付比例挂钩的条款,其实是免除了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签合同时必须得把这类条款用醒目的字写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上,还得口头或者书面详细说明一遍。但查了资料后发现,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只是让公司填了职业类别这一栏,既没给个详细的《职业分类表》,也没解释清楚不同职业的风险差别以及会有啥法律后果。 这就有点像山东高院之前判的那起案子一样,保险公司如果在销售保险时连问都不问客户是干啥的,对那些不符合条件的客户也不拒绝或者不说明白,那这种因为他们自己不细心没审核好造成的损失,就得自己兜着。再说回本案,投保公司明明是个建筑企业,保险公司肯定知道他们手下的人可能干着各种不一样的活。可这公司在承保的时候连个详细的工种名单都没要,也没去问问赵某到底是干嘛的。作为专业机构,他们显然没尽到该有的审慎审查义务。 至于保险公司说赵某干的是拒保的活儿这一点,也被律师给驳了回去。他们去安徽宁国法院查了一个类似的案子,发现如果保险公司连那行字到底写的是啥都证明不了的话,法院根本就不采纳他们这种说法。何况建筑施工管理人员跟抹灰工明明都在一个工地干活,面对的风险也差不多硬要把它们划到两个风险等级里去,这说法本身就没道理。 最后到了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这边开庭审理。法院听完律师的意见后觉得说得挺对。第一点就是合同里那条把职业和赔付挂钩的条款没法用,因为保险公司根本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当时把这话讲清楚了。第二点是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人士,对客户的职业有好好审核的责任。本案里的建筑公司本来就有很多工种要做,可保险公司偏偏啥都不问。第三点是保险公司说赵某干的是拒保的活儿没证据支持。 综合来看法院判保险公司给赵某家属赔70万的团体意外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