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酒后登高与脚手架隐患叠加,导致伤残与赔偿纠纷 记者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滨州一名从事厂区粉刷作业的工人张某甲在施工期间饮酒后继续登高作业,后因脚手架脚踏板晃动脱落选择跳下,造成双足严重损伤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围绕事故损失由谁承担、各方应承担多大比例责任,当事人诉至法院并经历一、二审审理。
2月12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法院查明,2024年11月5日,张某甲受雇于李某甲,在滨州某公司厂区内污水处理池区域从事粉刷工作。
事发当日中午,李某甲提供白酒供工人与他人饮用,张某甲与他人共饮一瓶白酒后,下午继续在约2米高脚手架上作业。
作业过程中,脚踏板发生晃动并脱落,张某甲跳下后受伤,经诊断为双跟骨骨折。
其先后住院治疗并产生医疗等费用。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张某甲误工期限150日、护理期限60日,伤情遗留后果构成十级伤残。
经核定,相关损失合计16万余元。
李某甲已先行支付部分款项,其余损失及劳务费引发争议。
原因:个人安全意识、雇主管理与发包监管“三重短板”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并非单一因素造成,而是多方过错叠加的结果。
其一,劳动者酒后作业显著放大风险。
张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饮酒后登高作业可能导致反应迟缓、判断失准、处置不当等后果,但仍选择上架施工,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其二,雇主未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
雇主在安排高处作业时,应当提供稳固合格的作业平台、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进行安全提示与管理。
李某甲未能有效保障脚手架作业条件,亦未对酒后继续登高作业及时制止,管理缺位与安全措施不足成为事故的重要诱因。
其三,发包方存在选任与监管责任。
法院查明,滨州某公司与李某甲签订工程承包及安全责任相关协议,将厂区外墙粉刷工程交由李某甲实施,但李某甲不具备相应施工劳务资质。
发包方将工程交由不具备相应能力的个人承揽,属于选任不当;对施工安全的管理监督不到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影响:以案释法,释放“安全红线与资质门槛不可突破”的信号 一审法院据此酌定过错比例:张某甲承担30%责任,李某甲承担40%责任,滨州某公司承担30%责任,并将雇主已支付款项在应赔范围内扣除。
同时,法院认为劳务费与本案事实基础一致,为节约司法资源可一并处理,支持张某甲按约定标准主张相应劳务费。
李某甲与滨州某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认为,一审关于承揽关系及责任划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比例兼顾过错程度与公平原则,遂维持原判。
业内人士指出,此类纠纷在中小工程、零散用工场景中较为常见:一方面,部分工人对“酒后不上岗、上岗不饮酒”重视不足;另一方面,个别雇主安全投入不足、现场管理松散;同时,发包单位在资质审查、过程监管上存在“重进度轻安全”的倾向。
一旦发生伤害,不仅造成家庭与用工方的经济压力,也会延误工程进度,增加企业合规成本与社会治理成本。
对策:把住用工关、资质关与现场关,形成可执行的安全闭环 针对类似风险,司法实践与安全生产管理共同指向三项关键举措: 第一,用工组织要把“禁酒令”落到班前、班中、班后管理。
对高处、动火、受限空间等高风险工种,应建立明确的酒精管控与岗位禁忌制度,强化班前检查与违章处置,杜绝“提供酒水—继续作业”的管理漏洞。
第二,雇主与承揽人应完善脚手架等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
脚手架搭设、验收、使用、巡检应有记录可追溯,护栏、踏板固定、防滑等要符合规范;对临时性、短周期工程更要防止“凑合用、将就干”。
第三,发包单位必须严格资质审查与过程监管。
工程发包不仅是市场行为,更关联公共安全与劳动者生命健康。
对不具备相应施工能力或资质的承揽主体,应依法依规坚决止于源头;对已发包项目,要落实安全协议约定,开展巡查与风险提示,形成可核查的管理链条。
前景:从“事后赔偿”转向“事前预防”,推动小微工程治理提质 随着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提升和裁判规则逐步明晰,未来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的裁判将更加注重“过错与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的分担原则:劳动者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用工方承担更高的组织管理责任,发包方在选任与监管方面的责任边界也将进一步清晰。
对企业而言,合规用工、资质审查和现场安全投入不再是“可选项”,而是降低事故成本与法律风险的“必答题”。
这起看似普通的工伤赔偿案件,实则映射出当前基层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的深层次问题。
酒后作业、无证承揽、防护缺失等违规行为交织,最终以工人致残、多方担责的代价敲响警钟。
法院通过精细化的责任划分,既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明确了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边界。
这提醒我们,安全生产无小事,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唯有强化源头管理,压实各方责任,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