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不再像以前那样被村规民约死死挡在门外

这年头,“外嫁女”不再像以前那样被村规民约死死挡在门外。最近,永州中院民二庭收到了当事人李某送来的锦旗,上面写着“铁肩担道义,依法护民权”,看着特别显眼。李某这辈子就在祁阳某村6组长大,户口从出生到现在都没动过,结婚了也没迁出去,跟妈在一个本上,家里还分着土地,平时还得在社区交医疗保险。村里这些年一直在给外地人卖坟地赚钱,后来把这笔钱发给了大家,总共每人拿了3000元。可李某就因为嫁到外地了,村里不给她分钱,说她不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她不服气,就把官司打到了法院。一审法院倒是觉得她有资格分钱,但是又说按照村规民约,“外嫁女”不能享受这个权利,就没把那3000元判给她。李某觉得委屈,上诉了。永州中院民二庭找了王兰青、熊孝航还有万竹婷三个法官来审这个案子。 经过仔细琢磨,二审法官认为村民自治是好事儿,能让大家管好自家的事儿。不过村里的章程也得守规矩,不能违法还得尊重妇女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里说得明白,村民会议做的决定、村规民约,都不能因为女方结婚就随便剥夺她们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说了,不管地是不是被征用了,只要是集体成员都有份。这次虽然没征地补偿的事儿,但既然法律规定成员在征地时都能拿钱,那集体自己弄的钱就更应该给大家平均分。李某的户口没挪窝、土地也没收走,生活全靠这块地撑着,村里拿“外嫁女”当借口不给分钱,这就是跟法律对着干。所以二审改判了支持李某的请求。 永州中院民二庭庭长王兰青说:“虽然大家自治受法律保护,但村里的规矩不能跟宪法和法律对着干。实践里有些村子老是用老规矩来欺负外嫁女这种合法权益,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一审法官是刘双昀审的;二审是曾雨田经手的;至于三审嘛就交给了戴志杰法官来搞定。大家千万别错过我们湖南法治报的文章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