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中级法院于2025年12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2026年1月6日向赵恩亭宣读。
该裁定认定,赵恩亭提交的新证据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意义,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因此决定撤销原有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这一决定标志着该案进入新的司法程序。
赵恩亭曾在黄骅市农业系统担任领导职务,后升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同时兼任财政局党组书记和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其工作期间表现突出,先后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沧州市人民满意的公仆等荣誉。
2014年3月,因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及受贿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一审判决于2017年3月作出,黄骅市法院认定赵恩亭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判决书显示,赵恩亭曾将城投公司公款490万元挪用至下属子公司用于增资,次月予以归还;2009年12月任农业局局长期间,与妻子王某芳共同收受农机经销商购置的日产轩逸牌轿车一辆,价值15.2万元;担任城投公司总经理期间,与妻子将审计、评估等业务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承做,收取协作费31.6万元。
一审判决后引发争议。
2018年12月,沧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认为赵恩亭挪用的490万元公款未用于个人谋利,不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遂撤销一审判决中的挪用公款罪指控,改判为仅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9年12月30日,赵恩亭刑满释放。
释放后,赵恩亭多次向各级司法机关申诉。
2022年9月,黄骅市检察院在向市委政法委的书面汇报中指出,该案办理过程存在问题,建议有关机关重新审理。
河北省高院也将其信访诉求转至沧州市中院办理。
申诉期间,赵恩亭共提交了139组新证据,包括原始记录本、视频、录音、文件、单据、证人证言等材料,以证明原生效判决在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证据采信等方面存在错误。
2025年7月,沧州市中级法院审委会经讨论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
同年12月,该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赵恩亭提交的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需进一步查证核实,遂决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黄骅市法院重新审判。
该案的发回重审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新证据的重视和对程序正义的尊重,表明即使生效判决也可能因新证据出现而被重新审视。
其次,反映出在复杂案件的认定中,不同阶段提交的证据可能对案情判断产生重要影响。
再次,这一结果也说明,申诉制度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纠正司法错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案件已进入新的审理阶段。
黄骅市法院将在掌握全部证据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
这包括对赵恩亭提交的139组新证据的逐一核实,对原审查明事实的重新评估,以及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深入论证。
司法机关需要在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中,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裁决。
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对证据与程序的严格把控。
赵恩亭案的重审,既是法律纠错机制的体现,也是司法体系自我完善的契机。
此案提醒我们,法律的权威不仅在于判决的终局性,更在于对真相的不懈追求。
唯有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