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公开披露的一起民事案件引发关注。
该案因一个多音字的不同读音而导致诉讼结果发生逆转,深刻反映了民事交往中语言表述的重要意义。
案件源于一段感情纠葛。
樊女士与季先生曾为情侣关系,2021年期间双方发生多笔资金往来。
根据转账记录显示,樊女士向季先生累计转账69000元,而季先生向其转账仅8000元。
关系破裂后,樊女士以季先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61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被告季先生对此提出异议。
他辩称这笔款项并非借款,而是樊女士归还其之前出借的10万元欠款的部分还款。
为支撑自己的主张,季先生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樊女士曾发送的方言微信语音。
在这段语音中,樊女士用当地方言表述:"我还给了你60000元。
"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方言的特殊性。
南通地区方言中,"还"字的两种读音"huán"和"hái"发音十分接近,且该段语音录音质量不尽清晰。
若读作"huán",则表示"归还"之意,能够支撑季先生关于出借款项的说法;若读作"hái",则表示"仍然"之意,结合二人曾为情侣的特殊身份关系及聊天语境,该款项可能属于赠与、出借或其他形式的往来,难以直接认定为借款。
双方因此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季先生提交的微信语音证据未能完全证明其主张,但已经导致"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这一核心事实陷入真实存疑的状态。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作为诉讼请求方的樊女士除了提供转账记录外,未能提交借条、完整的聊天记录或其他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借款的有力证据。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举证责任未能完成,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的处理依据来自《民法典》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综合确定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
这一规定强调了准确表述在民事交往中的基础性作用。
从法律逻辑看,该案判决体现了现代民法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遵循。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不能因为存在歧义或存疑就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这种规则设计既保护了诉讼秩序,也倒逼交易双方提高交往的规范性和明确性。
该案还提示了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在涉及金钱往来的民事交往中,仅凭口头承诺或模糊的语言表述是远远不够的。
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明确的合意和充分的证据支撑。
实践中,许多类似纠纷的产生都源于当事人对于证据保存的忽视。
完整的借条、清晰的聊天记录、转账备注说明等都是必不可少的。
特别是在涉及亲友之间的资金往来时,虽然情感因素可能使人们对于程序性要求有所放松,但法律的要求并未因此降低。
一字之差,可能让事实走向截然不同的认定;一纸凭证,往往决定权益能否被有效保护。
情感关系并不天然排除法律风险,越是熟人之间、越是看似“说得清”的往来,越需要在关键节点把意思表达得更清楚、把证据留得更扎实。
以规则守护信任,以规范减少误解,才能让善意往来不被纠纷消耗,让权利救济更有依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