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枣庄市纪委监委集中通报了四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案件涉及不同领域、不同身份的诬告者,折射出防范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现实需求。 从案件特点看,诬告陷害手法和情形较为多样。滕州市东郭镇村民冯某某为符合不合理个人诉求,自2025年7月起多次向各级部门非正常走访,虚构镇政府工作人员暴力执法致人死亡等严重问题,试图通过编造事实达到个人目的。山亭区西集镇卢山口村村民孙某某因两次被辞退心生怨恨,编造举报材料匿名反映村干部问题,意图让其受到处理。薛城区群众戚某某与被举报人存个人矛盾,编造不实材料向市纪委监委实名举报。峄城区农业开发公司原技术指导员马某因劳务纠纷和经济纠纷,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捏造事实进行网络举报。上述案例显示,诬告动机多与个人利益受损、工作不满或人际纠纷有关,方式包括虚构事实、编造材料、匿名或实名举报等。 从处理结果看,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置。经核查,四起案件反映问题均不属实,有关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滕州市纪委监委将冯某某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山亭区纪委监委给予孙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薛城区、峄城区公安机关分别依法对戚某某、马某给予批评教育。同时,各地纪委监委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及时澄清正名,维护其合法权益。 诬告陷害的危害不容忽视。这类行为既占用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资源,也可能给被诬告人带来精神压力和名誉损失,影响其履职积极性。若任其蔓延,容易扰乱正常监督秩序,影响政治生态和公信力。因此,严肃查处诬告陷害,既是维护纪律权威需要,也是保护干事创业者、鼓励担当作为的应有之义。 从深层原因看,诬告陷害的发生也反映出社会治理中的短板。一些群众对政策理解不够,当诉求未能如愿时,容易以过激方式表达不满;一些人法治意识不足,对诬告陷害可能承担的后果认识不清;个别地方在回应群众诉求时的透明度、及时性仍有提升空间,可能诱发不当反映问题的行为。 为深入营造良好政治生态,需要综合施策。一上,持续加大查处力度,形成震慑。另一方面,加强法治宣传,引导公众依法依规反映问题、诚信表达诉求。同时,完善诉求受理与反馈机制,推动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公正处理,减少因渠道不畅引发的极端行为。此外,健全诬告陷害预防和处置机制,分类处理相关问题:对恶意诬告依法依纪严肃追责,对因认识不足造成的误告加强教育引导。
监督是推动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边界;对诬告陷害坚决亮剑,既是维护公平正义,也是维护正常监督秩序。让造谣者付出代价,让清白者及时澄清,让担当者没有后顾之忧,才能形成崇尚实干、鼓励创新、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为基层治理和高质量发展凝聚更强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