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执行与破产是实现债权、化解风险的两条重要法定路径。
执行程序侧重于对个别债权的实现,强调效率与即时兑现;破产程序则着眼于对债务人财产的整体清理与公平分配,更强调全体债权人的平等受偿与市场退出秩序。
如何在两者之间形成顺畅衔接,既关系人民群众的胜诉权益兑现,也关系资源要素有效配置与营商环境建设。
问题:部分执行案件长期“卡在路上”,既难以实质兑现,也难以实现有序退出。
实践中,一些被执行企业呈现“无财产、无账册、无人员”的状态,资产线索断裂、经营活动停滞,案件多次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收场,形成典型的“僵尸化”困境。
与此同时,也有部分企业虽处于资金链紧张或债务集中到期阶段,但仍有订单、技术、市场与就业承载能力,如果在单个执行程序中直接处置其核心资产,可能导致企业经营系统被拆解,重整挽救空间被提前压缩,进而引发债权回收率下降、就业岗位流失等连锁效应。
原因:一方面,执行与破产分属不同程序体系,目标取向、办案手段和资源配置存在差异,导致在案件移送、财产调查、资产处置、信息共享等环节容易出现“各管一段”、衔接不畅。
另一方面,破产程序在个别环节存在“调查难、处置难”的现实掣肘,例如财产线索分散、资产处置周期长、强制措施不足等,影响了“应破尽破、能救则救”的效率。
再者,破产案件往往牵涉职工安置、税费处理、企业注销、信用修复等综合性事项,单靠法院难以独立完成,需要地方治理体系与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府院联动的机制化、常态化程度直接影响办理质效。
影响:执破衔接不到位,既会削弱执行权威与司法公信力,也可能使沉淀资产长期被查封冻结,影响资金、土地、设备等要素流动,增加交易成本与市场不确定性。
从宏观层面看,出清不及时会拖累行业更新与资源再配置;挽救不精准则可能将可重整企业推向“被动清算”,使债权人受偿率与社会效益“双输”。
因此,推动执行与破产的协同运转,既是司法领域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题中之义,也是稳预期、稳市场、稳企业、稳就业的重要支点。
对策:最高法在此次发布会上明确,将研究制定执行与破产衔接的指导意见,着力以制度规则统一理念、整合资源、完善机制,释放两项制度叠加效能。
一是强化政策规范引领,把服务高质量发展与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贯穿其中,统筹推进“出清”与“重整”,在保护个别债权实现的同时,更注重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与整体价值最大化。
对长期无实质财产可供执行、经营主体已经“空转”的企业,强调优先导入破产程序,通过更全面的财产检索调查和集中处置,尽快实现出清,释放被查封冻结的资源要素。
对仍在生产经营、具备挽救前景的危困企业,则强调执行法官要前移甄别关口,做到“早移送、早救治”,避免机械处置关键资产,把重整窗口期留出来。
二是健全执破衔接工作机制,针对破产程序中财产调查和处置的难点,推动在破产程序中依法运用执行措施和手段。
例如,充分发挥网络查控等信息化手段在资产线索发现、账户资金查明方面的作用;推动执行部门协助解封、办理破产财产不动产腾退等具体事项,以更强的程序协同提升处置效率。
同时,依托信息化平台建立执行与破产的信息共享机制,减少信息壁垒、降低重复调查成本,提升司法资源使用效能。
三是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将执破衔接纳入地方综合治理格局,推动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协调机制,重点破解职工安置、税费减免、企业注销、信用修复等“跨部门”难题,并推动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的数据互联互通。
在此框架下,破产不再仅是法律程序的终点,更成为风险处置与社会治理协同的过程,既守住风险底线,也为产业升级腾挪空间。
前景:随着执破衔接制度进一步细化落地,预计将对两类案件办理产生明显牵引作用:一方面,有助于加快“僵尸企业”出清节奏,提升终本案件再出清的可能性,推动沉淀资产回到市场循环;另一方面,有助于更精准识别可救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等方式维护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稳定就业与产业链供应链。
更重要的是,执破协同将推动司法从“单案兑现”向“系统治理”延伸,通过规则明确、手段强化、协同增效,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经济效果的统一。
执行与破产的全方位衔接,体现了现代司法制度的科学性和人文性的统一。
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协调机制,人民法院正在探索一条既能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又能保护企业和职工权益的新路径。
这一改革不仅是司法制度的完善,更是对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这一重大经济社会目标的有力支撑。
随着执破衔接指导意见的制定和相关机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债权实现制度将更加科学合理,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将进一步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