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3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此次发布的第48批指导性案例首次以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为核心,其中《王某群危险驾驶案》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该案判决明确,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驾驶人使用辅助驾驶系统时仍需承担主体责任,这一司法认定将对智能汽车使用规范产生深远影响。
案件显示,2025年9月13日凌晨,浙江杭州临平区王某群在醉酒状态下(血液酒精含量114.5mg/100ml)先后实施两阶段危险驾驶行为:先是传统人工驾驶,随后激活辅助驾驶系统并安装非法"智驾神器"配件逃避监测,自行移至副驾驶位睡觉。
经查,涉事车辆仅配备2级驾驶辅助系统,需驾驶人持续监控。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群曾于2024年因酒驾被处罚,明知相关安全规定却仍铤而走险。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使用辅助驾驶功能时驾驶人脱离监管位置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2级及以下系统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
王某群私自改装车辆、逃避系统监测的行为,实质上规避了法律规定的安全义务。
其血液酒精含量远超醉驾标准,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法律专家指出,该判决具有三重示范价值:一是明确辅助驾驶不等同于自动驾驶的法律边界;二是确立技术使用不能免除法定责任的基本原则;三是对逃避监管的非法改装行为形成司法震慑。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普及,此类案件可能呈现上升趋势,本次指导案例为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尺度。
行业分析显示,当前市场上大部分车型配备的驾驶辅助系统仍处于L2级别,距离真正意义上的自动驾驶尚有技术差距。
部分消费者存在认知误区,过度依赖辅助驾驶功能。
本案判决警示驾驶人必须正确认识技术局限性,任何试图规避安全监管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
技术进步可以提升出行效率与舒适度,却不能改变驾驶安全的基本逻辑,更不能成为违法者逃避责任的借口。
指导性案例以鲜明态度重申:方向盘背后必须有人负责,任何时候都不能以侥幸心态挑战公共安全底线。
唯有在规则明确、执法严明、企业尽责、公众守法的共同作用下,智能化出行才能真正实现“更便捷”与“更安全”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