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首批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针对当前交通领域存在的突出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为全国法院统一裁判标准提供了重要指引。 从现实背景看,2025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向好。全国法院受理的交通肇事犯罪一审案件4.3万余件,同比下降超过3%;受理危险驾驶犯罪一审案件23万余件,同比下降近16%。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实现"双下降",反映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效果显著。但此外,一些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仍需深入研究解决。 本批指导性案例包括1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交通肇事案、3件危险驾驶案,主要明确了五类重要的裁判规则。 在毒驾犯罪的定罪量刑上,指导性案例明确了从严惩处的原则。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恶性和危险性均大于饮酒驾驶,应当依法从严处罚。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表明,行为人明知吸食毒品后会产生幻觉、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仍在吸毒后驾车高速行驶并连续冲撞其他车辆或行人,表现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心态。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毒驾案件,依法可以适用死刑。 在交通肇事案件的责任认定上,指导性案例强调了实质审查的必要性。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不能直接作为刑事定案根据。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明确,当事人对事故是否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往往是区分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的关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其他涉及的证据,审查造成事故的不同原因及其作用大小,按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体认定刑事责任。特别是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对引发事故或扩大事故没有原因力时,不应作为认定刑法意义上事故责任的依据。 在醉驾案件的证据收集程序上,指导性案例明确了公安机关提取血液样本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成某明危险驾驶案表明,在刑事立案前,公安机关对涉嫌醉酒驾驶的行为人提取血液样本,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目的、血液样本用途、法律程序进展等因素进行认定。当公安机关根据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认为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为收集固定证据而在刑事立案前提取血液样本的,该行为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辅助驾驶技术应用问题上,指导性案例做出了明确规范。随着车载辅助驾驶系统的广泛应用,一些驾驶人在激活系统后放松警惕,玩手机、睡觉,甚至私自安装"智驾神器"等非法配件逃避系统监测,长时间"脱手"驾驶,严重威胁交通安全。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即使行为人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只要激活了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系统监测,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认定上,指导性案例扩大了刑事责任的追究范围。艾某等危险驾驶案是一起行为人"做局"诱骗他人醉驾的典型案件。案例明确,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犯罪,情节恶劣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规则有助于打击那些故意诱导他人危险驾驶的违法行为。
在科技发展与公共安全之间寻求平衡时,司法始终坚持生命至上原则。最高法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划出的法治红线提醒人们:驾驶责任不容推卸。这套裁判体系既保障了当前的道路安全,也为未来智慧交通发展预留了法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