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赚的钱往“孳息”这个筐里塞,后来司法解释二和三一出来,才把孳息、投资收益

2001年那会儿,《婚姻法》刚改完,大家脑子转得慢,全把婚后赚的钱往“孳息”这个筐里塞。后来司法解释二和三一出来,才把孳息、投资收益、增值这“三驾马车”给拉出来用。虽说这词儿在裁判文书里满天飞,可总有人不服气,特别是把知识产权给强行归到婚后收益里头。毕竟知识产权这玩意儿本身不是利益,而是个权利载体,跟房租、股票分红摆一块儿,逻辑上确实挺别扭。 学界大佬黄立老师就提醒过咱们:公司发红利得看有没有盈利,这本身是有风险的投资回报,跟房租利息那类法定孳息不一样。所以法律干脆把房租和股息都划入“投资收益”里去了,只留个“自然产出”这纯粹形象给孳息。投资呢,又得分直接间接:你拿钱开厂子亲自管着叫直接投资;拿钱买股票、债券等着分红叫间接投资。前者赚的是利润或者公司破产分的钱,后者就是红利利息什么的。 但是如果夫妻两人合伙管公司或者搞基金的话,这条线就乱套了。至于增值嘛,最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原物和钱没分开。房价涨、字画涨价都算增值。司法解释又细分成了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想把市场行情和人为努力拆开来说。 大家为啥都质疑这套分类?标准太乱是第一个原因。孳息、投资、增值的外延太重叠了,房租既像孳息又像投资收益。主动增值有时候又可能被归进投资收益里去,逻辑根本不自洽。 体系也不完整。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这些都被排除在外了。实务里法官也跟着遭罪,原本想把争议变少结果绕了更多弯。有人就说不如干脆所有婚后收益都按一个规则走,省得分类这么麻烦。 笔者为啥还坚持“三驾马车”呢?首先怕矫枉过正了。主张“一刀切”的可能会把类型化的好处给丢了。拆成五类其实能给法官指路:问一句有没有离开原物就能定位规则。 现在有个改良版的方案挺有意思:个人财产生的新东西(牛犊果实);个人财产参与市场赚的钱(房租分红);市场行情带来的收益(黄金涨价)。前两类叫“管理型收益”,第三类是“放任型收益”。 你看这分类名字虽然改了(比如“管理”和“放任”),其实内核还是没变:管理型收益就是天然孳息加直接投资收益,放任型收益约等于自然增值。 再看看国外怎么玩的。《法国民法典》直接列果实、收入、增值;意大利叫“利润”;瑞士用“收益”;美国直接并列“增值”“收入”。大家都在玩并列这一套。 最后说到底分类只是工具。不管你把收益叫啥名儿,最终都得回到这一句:它到底算不算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共同管公司赚的钱就算共同财产;婚前房子涨价不算;婚后拿钱买牛生的牛犊要看有没有协力贡献。 规则得做细才关键。让法官一眼看明白有没有协力合作比纠缠于分类更实在。毕竟钱的归属看的是贡献和风险承担,标签贴得再对也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