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冯某和谭某因为剧本创作被起诉到了上海市的一家法院。这个案子给大家提了个醒,做创作的时候要注意版权问题。 2021年3月,长沙鑫梦境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给这个行业添了堵。他们自己的《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定价528元,结果发现新罗区芬渲舒百货店在网店上把这个剧本以4.99元的低价卖了电子版。这可把鑫梦境气坏了,立马把这个事情闹到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芬渲舒卖的剧本和原作内容100%一样,构成了侵权,最后判决赔偿损失和合理开支一共12000元。 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却引发了不少思考:谁真正拥有剧本的著作权?剧本算不算作品?被抄袭后又该怎么算侵权?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著作权归属的问题。如果公司委托作者写剧本,并且在合同里明确说明除署名权外其他权利都归公司所有,那么公司就是著作权人。如果没有写清楚,那么作者就是著作权人。比如长沙鑫梦境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就跟刘斐然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了这些事项。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员工创作和法人作品的问题。如果员工是按照公司指示完成剧本创作,并且劳动合同里规定作品著作权归公司所有,那么这就是职务作品。如果公司主导创意、发工资、承担风险,那么这个作品就可以被认定为法人作品。法官更看重实质贡献,如果公司只是发任务、给预算不算参与的话,就不建议走法人作品路线。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第三方授权的问题。拿授权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条款:可行使的权利、排他性条款还有权利无瑕疵担保。这些条款越细越好。 第四个问题是关于侵权认定的问题。思想和表达是有区别的:思想不受法律保护,表达受保护。如果后作与前作核心情节占比高、受众易产生似曾相识体验的话就构成侵权。冯某和谭某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被起诉到了上海市的一家法院。 为了防范这种情况发生,《暂行规定》要求所有上架的剧本都要向文旅局备案并声明版权合法性。行业协会也可以建立抄袭黑名单和定期抽查机制来提高侵权成本。 针对这些问题提供一些实操建议:在委托创作时合同里写清楚权利归属;在员工创作时保留署名权条款;在授权引进时明确权利无瑕疵担保和排他性条款;拿到著作权后及时做作品登记;如果发现抄袭了先发律师函警告如果还不停止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行为保全;同时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不正当竞争责任。 剧本杀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经营者、创作者和监管方三方的合力:合同先行、登记及时、行政护航、行业自律。这样才能让“得剧本者”真正赢得市场也让玩家获得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