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令人瞩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涉案金额高达128万元。这场官司源于2023年3月,一位52岁的四川籍女工廖女士入职常州市武进区某机械公司,从事一线操作工。每月5000元的工资对她和家庭至关重要,但意外来得猝不及防。2023年11月,廖女士在操作压机时受伤,左前臂被毁损伤,最终只能截肢。公司表示愿意给予一定补偿,但廖女士担心自己未参保而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2024年1月,武进区人社局认定了她的工伤,同年6月鉴定为伤残五级。面对公司仅支付1.7万元医疗费并同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情况,廖女士拒绝了。她将机械公司告上武进区人民法院,要求判赔工伤赔偿金128万元。 一审法院援引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指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即终止。虽然廖女士从事一线操作工且已超龄,但法院认为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正确。判决中,法院支持了她部分请求:用人单位承担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3万元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项目。然而,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她无法享受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故一审判决一次性赔偿12.2万余元。廖女士对此不满并提起上诉。 二审中合议庭改变了传统的“超龄即非劳动关系”逻辑。法官强调工伤保障是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不应被剥夺。他们考虑到延迟退休的政策文件精神以及双方权益的公平性:若走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路径可达60余万元;若不支持伤残津贴仅10余万元,这巨大的差价明显有失公平。最终,常州中院二审改判撤销不支持伤残津贴的判项。从2024年6月28日起,公司需按月支付廖女士本人工资70%的伤残津贴3500元,直至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止。 高国梁教授分析指出本案二审定性为特殊劳动关系说有利于保护基本劳动权益。他建议从立法层面统一规则来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法官表示这是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的警示也是对劳动者的司法支持。拿到二审判决的廖女士感到温暖并重燃生活希望:“感谢法院的判决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