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旅行社找潘某当导游带团,潘某带着大伙儿在景区的山路上走。当时是2019年10月,山路坑坑洼洼,一点防滑措施都没有,也没有警示标志。潘某正跟游客聊天,不小心踩空了,摔下台阶。潘某的脚直接受了重伤,医生检查后说他左三踝骨折,先得固定一下骨头,以后还要做手术把钢板取出来。医院给出的治疗方案是一年后再做一次二次手术。潘某在医院里住了很久,旅行社只给垫了一次手术费,不管后来的康复和二次手术费了。 潘某觉得这事儿应该由旅行社来负责,因为他是旅行社雇的人,干活时受伤了。所以他把旅行社告到了法院。法院一审的时候判旅行社要赔给潘某医疗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一共17万多块钱。可旅行社拿到判决后觉得不服气,觉得真正该赔钱的是景区。 景区这边反驳说山路就是自然的,也没有什么人修缮过。而且有三百多个游客天天从那儿走,从来没出过人摔倒的事儿。他们还搬出了一个原则叫“自甘风险”,说体验文化就得接受地形险俊带来的风险。 法官最后解释说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连带责任。景区只要在合理限度内提示危险和采取防护措施就可以了。虽然山路陡但是没人工陷阱或者特别突兀的障碍。而且潘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景区有过错,所以不支持旅行社去追着景区要钱的请求。 最后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旅行社只能自己吃亏了。 这个案子给了大家一些教训:旅行社带团前得先勘察路线、评估风险还要给导游准备防滑装备;景区得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栏;导游自己也得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才能在突发情况下减少损失。 潘某摔伤这事儿告诉所有从业者:别把天灾当免责条款,也别把意外当成理所当然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