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制度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安排。依照现行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企业具备破产原因通常需同时满足两项条件:其一,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即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成立、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足额清偿;其二,同时符合“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实质标准。实践中,“资不抵债”侧重资产与负债的静态对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更强调对企业经营与现金流的动态判断。也就是说,即便账面资产高于负债,若出现资金链断裂、资产难以变现、管理层失联、执行受阻或持续经营前景基本消失等情况,仍可能被认定丧失清偿能力。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表示,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中,约34%涉及对“清偿能力”的综合判断。
破产不是企业的“终点”,而是市场经济中依法出清与资源再配置的制度通道。认定破产原因既要避免把正常经营波动简单等同于破产,也要对虚假破产等失信行为划清边界。坚持真实透明与程序公正,才能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市场主体有序更替,使经济运行更加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