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完成第三次修订 强化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制度保障

自然保护区是我国生态系统的重要“底座”,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空间载体。

此次条例修订,围绕自然保护区“为何建、怎么建、谁来管、如何保障”等关键环节作出系统化制度安排,释放出以更高标准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以更严要求强化保护管理的鲜明信号。

问题方面,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更加凸显:一方面,典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重要湿地与海域等区域保护需求持续上升;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在保护与利用边界、管理职责协同、资金投入稳定性、技术标准统一、公众参与与宣传教育等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

如何在保持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的同时,处理好与地方发展、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成为自然保护区治理现代化必须回答的现实课题。

原因方面,生态环境保护进入以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为特征的新阶段。

自然保护区覆盖陆地与海洋多类型区域,涉及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多部门职责,管理链条长、专业性强。

与此同时,生态保护具有长期性、公益性特点,单一资金来源难以满足常态化巡护监测、科研支撑、能力建设和生态修复等需要。

条例强调贯彻相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提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机制,并明确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与标准体系建设,正是对上述治理瓶颈的制度回应。

影响方面,新修订条例有助于从制度层面夯实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四梁八柱”。

其一,明确适用范围涵盖我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强调自然保护区作为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的统一管理要求,为海陆统筹保护提供依据。

其二,重申自然保护区设立目的聚焦典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和特殊自然遗迹等,突出“科学保护、合理利用”的基本导向。

其三,通过强化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统筹协调、将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相关规划等规定,推动保护要求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减少政策执行中的碎片化。

其四,明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牵头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依职责监管以及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的体系,有利于压实责任链条,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其五,提出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建设、科技研发与人才培养、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国际交流合作等内容,将自然保护区治理从“管得住”进一步拓展到“管得好、管得长久”。

对策方面,条例落地见效关键在于把制度要求转化为可操作、可评估的治理实践。

首先,要以规划为牵引,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目标与管理边界,统筹考虑生态系统完整性、物种迁徙通道与生态过程连续性,推动空间管控更精准。

其次,要以责任为抓手,完善部门协同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从监测预警、巡护管护到执法处置的闭环管理,提升治理效能。

再次,要以资金为支撑,落实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将管理经费纳入预算并稳定保障,同时鼓励基金、捐赠、资助等多渠道支持,形成可持续投入机制。

第四,要以标准为底座,加快完善与更新技术规范,推动监测评估、生态修复、科普宣教、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标准化、规范化。

第五,要以科技为驱动,加强科研开发与应用推广,推进遥感监测、智能巡护、生态大数据等技术在自然保护区的应用,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六,要以共识为基础,持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社会公众理解自然保护区的公共价值,促进守法护绿成为社会自觉,同时依法开展舆论监督,推动治理更加公开透明。

前景方面,随着条例实施,预计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将更加注重质量效益与系统治理。

一是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统筹推进的机制将更完善,地方在推动产业转型、改善民生的同时,能够更好守住生态底线。

二是自然保护区在维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综合效益有望进一步显现。

三是国际交流合作渠道的拓展,将促进我国在自然保护区治理、科研监测、生态修复等领域与国际规则和先进经验对接,提升全球生态治理参与度和贡献度。

总体看,以法治化、标准化、科技化为支撑的自然保护区治理体系将持续完善,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坚实的生态基础。

新修订的自然保护区条例是我国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完善,标志着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进入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自然保护区作为生态保护的重要阵地,其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新条例精神,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创新保护方式,强化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在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物种、维系生态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绿色发展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