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入户施暴遭反击”案获正当防卫认定: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厘清边界、传递依法维权信号

202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发生在上海的正当防卫认定案件,该案在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前夕公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面对突发暴力侵害,公民采取防卫措施造成伤害,究竟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024年3月的一个下午,上海松江某小区发生一起因生活琐事引发的暴力冲突。

居住在二楼的徐某某在冲洗阳台时,水流至一楼邻居康某家中。

双方素有积怨,康某当即高声指责。

徐某某回应"水往低处流,你当是下雨好了"后便回到屋内。

然而,康某情绪失控,冲至二楼猛踹防盗门,强行闯入徐某某家中,将其按在沙发上殴打头部和背部。

事态的发展超出了普通邻里纠纷的范畴。

正在厨房切菜的徐某某丈夫李某闻声赶来,试图拉开康某。

但康某并未罢手,再次扑向徐某某实施殴打。

慌乱之中,徐某某抓起茶几上的物品挥向康某,致其头部受伤流血。

事后查明,该物品系李某从厨房带出的菜刀。

经鉴定,康某左顶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徐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公安机关对康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同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批准逮捕徐某某。

面对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境,徐某某多次向检察机关表示不解:"他闯进我家里打我,我只是想保护自己,这有错吗?

"这一质疑触及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被侵害人的正当防卫权如何得到有效保障?

承办检察官杨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注意到一段47秒的楼道公共视频。

该视频虽未拍摄到室内画面,但完整录下了案发时的声音。

经反复聆听,录音中依次出现踹门声、徐某某"打人了"的尖叫声、呵斥"住手"声,随后徐某某再次惊呼"打人了",最后康某捂头离开。

这段录音成为还原案件真相的关键证据。

检察机关依据录音证据重新梳理案情,认定李某拉开康某后,康某并未停止侵害,仍有继续踢踹行为,不法侵害实际仍在进行,徐某某面临现实而紧迫的危险。

在此情况下,徐某某采取防卫措施,持刀造成康某一处轻伤,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同时,徐某某自身多处受伤,印证了遭受持续不法侵害的事实。

2024年4月30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徐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该案后被收录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之中。

检察机关在案件解析中指出,正当防卫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存在现实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此案中,康某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实施暴力,侵害行为具有突发性与危险性,徐某某为制止侵害采取的反击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正当防卫制度明确写入法条。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名誉主任律师邵斌认为,这一条款的出台,回应了长期以来公众对治安纠纷处理的关切。

此前,在一些案件中,被侵害方为制止不法侵害而反击,却与施暴者一同被认定为"互殴"并追责。

山东淄博曾发生一起案件,饭店女老板被醉酒顾客无故殴打后抄起酒瓶反击却遭拘留罚款,为洗清"互殴"罪名,她耗时4年历经四次审理才终获"不予处罚"的改判,这一事件曾引发广泛争议。

邵斌表示,互殴与正当防卫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过错前提"。

互殴是双方均有挑衅、约架等主观过错,均有伤害意图;而正当防卫是无过错方对不法侵害的被动回应,核心是"制止侵害"而非"报复伤害"。

正当防卫的构成需同时满足起因、时间、对象、目的、限度等多重条件。

起因上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时间上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对象上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侵害人;目的上必须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限度上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从司法实践来看,新法的出台为基层执法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助于避免"和稀泥"式执法,防止"谁受伤谁有理""谁闹得凶谁有理"的错误导向。

同时,这也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法律保护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法侵害者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从"昆山反杀案"到"上海持刀防卫案",每起标志性判决都是法治进步的刻度尺。

新修订法律将正当防卫制度从刑法领域延伸至治安管理范畴,构建起更完整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如何平衡秩序维护与权利保障,既考验立法智慧,更检验执法水平。

这起普通邻里纠纷引发的法律实践启示我们:正义的边界,应当由法律而非暴力来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