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徒步途中猝死引纠纷 旅行社因安全保障缺位被判担责三成

一起户外徒步活动中的安全事故引发法律纠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组织活动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其向死者父母支付各类损失共577014.6元。 事件发生于2024年6月9日。涉事旅行社在网络平台发布了一项穿越"春色九连尖"的徒步活动,宣传内容为11公里距离、650米累计爬升、一星活动强度。活动限6至60周岁人员参加,报名费139元。参加者任某按要求报名并缴费。 活动当天中午12时,52名队员和3名领队抵达徒步区域。主领队刘某持有初级山地户外指导员证书,另两名副领队李某、尹某无涉及的证书。下午13时左右,任某因身体不适向领队提出返回。副领队尹某询问了任某的状况,建议其休息补水。任某表示不再继续登山,当尹某询问是否需要陪同下山时,任某以自身状态良好为由拒绝,尹某随后跟随大部队继续活动。 下午15时许,任某在返回途中倒地。路人于15时02分报警求救,但任某最终不治身亡。旅行社直至活动于18时30分结束后才发现任某失踪。 法院查明,事发当日活动地点气温较高且缺乏遮阴,极易引发中暑。虽然旅行社在出行前通过微信群告知了天气预报,但未对防暑降温进行特别提示。更为关键的是,当领队得知任某身体不适、无同伴陪同的情况下,仍允许其独自返回,导致任某在突发状况时无法获得及时救助。 法院认为,旅行社作为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应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确保参加者安全、对身体不适人员给予照顾,以及在突发状况时提供及时救援。本案中,旅行社领队未尽到这些义务,特别是在明知参加者身体不适且独自返回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必要的跟踪监护措施,导致救助严重延误。 法院同时认定任某本人对事故发生也负有责任。任某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选择独自返回,这种行为对最终悲剧的发生有一定影响。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旅行社承担30%的民事责任,任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旅行社在活动宣传中虽然设置了"免责声明",但法院认为这并不能完全免除其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强制性的,不能通过格式条款予以排除。

户外运动的魅力在山水之间,也在对风险的敬畏之中。对组织者而言,安全不是附加项,而是服务的底线;对参与者而言,谨慎不是胆怯,而是对生命负责。以个案推动规则完善、以规则促进风险前移,才能让更多人走得更远、也更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