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一温泉场所发生未成年人溺水死亡事件 警方称派出所正配合开展调解

一起发生在元旦假期的未成年人溺亡事故,将公众视线再次聚焦于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

1月3日晚间,昭通市彝良县六年级学生王某风(化名)在紫光世纪温泉游泳时发生意外,经两天抢救无效死亡。

据现场还原,事发时监护人短暂离开,男童佩戴双游泳圈仍发生溺水,具体事发过程尚待进一步调查核实。

事件暴露出多重问题值得深思。

首先,涉事温泉场所虽配备工作人员,但对未成年人单独活动时的动态监护存在明显缺失。

目击者称泳池水深约1米,符合浅水区标准,但安全员巡视密度和应急响应机制是否达标存疑。

其次,监护人将12岁儿童短暂独留泳池边的做法,反映出部分家庭对亲水活动风险认知不足。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监护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等事故"。

从行业管理角度看,2022年文旅部修订的《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明确规定,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泳池至少配备2名救生员。

记者查询工商信息显示,涉事温泉经营范围为洗浴服务,其泳池是否按专业场馆标准管理尚待确认。

昭通市文体旅游局工作人员表示,将针对此类"多功能休闲场所内的亲水区域"开展专项排查。

事故对当事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

据了解,溺亡儿童母亲现怀有六个月身孕,其与继父组建家庭仅月余。

医学专家指出,1.4米身高儿童在1米水深环境中,若突发呛水或游泳圈移位,仍可能因惊慌失措导致危险。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建议,公共场所应设置未成年人单独戏水警示标识,并配备电子围栏等主动防护设施。

目前昭阳区太平派出所正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法律界人士分析,此类案件需厘清三方面责任:经营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监护人是否存在过失、现场救助是否及时得当。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受损害案件中,经营者责任比例通常不低于60%。

### 结语: 这起本可避免的悲剧再次敲响安全警钟。

随着寒假临近,各类休闲场所将迎来客流高峰,亟需建立"家庭监护+场所管理+政府监管"的三重防护体系。

只有将"安全优先"原则真正落实到每个操作环节,才能让欢乐的假期不再以生命为代价。

儿童溺水事故往往在瞬间发生,却能造成永久的生命损失。

这起悲剧提醒我们,无论是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还是家长监护人,都必须对儿童水上安全保持高度重视。

安全防护不能存有侥幸心理,每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唯有通过完善制度、提升意识、强化监管,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

希望这个家庭能够得到妥善的救济和心理援助,也期待相关部门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规范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