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记者费权,今天给你们讲讲一个足疗店老板为什么会因为受贿被查。话说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了个通知,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别人办事,又让人家把钱给了特定关系人,这就算受贿。 最近5月20日,重庆市黔江区纪委监委在“清风黔江”上发了通报,说他们立案调查了重庆黔江云之源足疗养生馆的负责人王某。通报说王某和国家公职人员互相勾结,帮别人办事收了好多钱。这个动作构成了犯罪。 有网友觉得奇怪,“王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吗?”很多人觉得只有有权的人才能受贿罪。这次事件里王某是个普通的店老板,没有公职身份,怎么也被调查了呢?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徐伟律师说,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有关。监察机关不仅管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还管非公职人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共同犯罪的情况。所以王某因为和公职人员一起勾结谋利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次调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进行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了人家财物帮办事就算受贿。而且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就属于共犯。 这次监察机关把王某的财物没收了,把他的犯罪线索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徐伟解释说普通百姓也得维护公务廉洁性,公职身份并不是构成受贿犯罪的唯一标准。 虽然具体细节还没完全公开,但从通报里“相互勾结”“伙同”这些词就能看出来,王某和其他公职人员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配合,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这个行为已经符合共同故意犯罪的条件了。 所以这次调查不仅合法有据,而且能够有效遏制这种利用职务便利谋私的行为。 就这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