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发文完善企业年金制度 覆盖范围扩大至社会组织 缴费领取更趋灵活

企业年金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25年三季度,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17.5万户,参加职工3332.05万人,积累基金4.09万亿元。规模持续增长的同时,现实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部分职工不了解缴费与领取方式,换岗换城后权益衔接也存在疑问。在劳动力跨区域、跨行业、跨企业流动日益频繁的背景下,企业年金能否顺畅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能否清晰可查,直接影响制度的吸引力与覆盖扩展。 制度门槛认知、管理成本与企业负担能力差异,是扩面的主要制约。一上,社会认知中容易将企业年金理解为"仅部分企业才能建",一些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对政策边界把握不够,导致可建未建。另一方面,企业年金意义在于长期性和规范性要求,方案制定、受托管理、投资运营与信息披露等环节专业度较高,中小用人单位担心管理成本与合规成本。此外,不同行业、不同生命周期企业经营状况差异明显,若缴费安排缺乏弹性,容易出现"想建但怕难以持续"的顾虑。 企业年金改革多维度体现。对职工而言,参加企业年金有助于工作期形成长期积累,退休后与基本养老金形成补充,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同时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用人单位而言,企业年金是长周期员工福利,能提升用工吸引力与员工黏性,助力构建更稳定的人力资源结构。从宏观层面看,企业年金资金的长期属性有助于提升养老资金体系的稳定性与抗风险能力,更夯实多层次养老保障的制度基础。 此次改革的关键变化体现在四个上。首先,制度适用主体进一步拓展:除各类企业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可建立企业年金,为扩大覆盖提供制度支撑。其次,缴费安排突出灵活性:用人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工资总额的8%,单位与个人合计不超过12%。用人单位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缴费方案,条件较好的可采取较高比例缴费,条件有限的可从低水平起步逐步提高,当缴费能力不足时可按规定降低或中止缴费。这种弹性安排有助于降低"建而不稳"的风险,增强制度可持续性。 管理模式上,既可建立单一计划,也可选择参加集合计划。集合计划通过规模化、专业化服务,为中小单位提供更便捷路径,有望显著降低制度运行的管理成本与进入门槛。在领取与权益保障上,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定居等情形,可按规定领取企业年金,也可按规定将全部或部分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更受关注的是流动就业情形下的权益衔接。当职工进入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新单位,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随同转入。若新单位未建立对应的制度,或在升学、参军、失业等阶段,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或通过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保障权益不断档、不缩水。 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与劳动力要素自由流动加快,畅通社会流动渠道、保障福利权益不受损失,是提升劳动者安全感的重要基础。业内专家提出,建设全国企业年金信息平台和数据库,有助于参保者及时掌握账户信息,提升转移接续效率,推动公共服务数字化、标准化。随着覆盖范围扩展、集合计划普及与信息化服务完善,企业年金将更好发挥补充养老的制度功能,成为劳动者跨地域、跨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可携带福利"。

此次改革通过扩大覆盖范围、简化建立程序、提供灵活选择、保护权益转移,继续完善了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全国信息平台的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必将惠及更多职工,为广大劳动者的美好退休生活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这既是对职工权益的有力维护,也是推动社会流动、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