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这次的规定确实是个升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这次的规定确实是个升级!这一版与1988年的版本相比,变化大了去了。咱们可以把它想象成一部充满温度的“女性职场生存指南”,专门给姐妹们指明道路。 先来聊聊这个规定适用范围的变化。把以前的适用对象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有人民团体扩展到了各种类型的企业、社会团体甚至其他用人单位。你看,这样一来,更多工作场合下的姐妹都能享受到保护了。这个改变完全体现了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环境的变化。现在市场转型,政策调整也是理所当然的事儿。 再来看看这个《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责任主体的要求。这是重点!用人单位作为劳动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把法律义务规定得清清楚楚。比如说,给女职工规定了更严格的休假标准,产假从90天增加到98天。再比如,规定了流产假的标准,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这还不够,这次还特别提到了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护条款,强调在工作场所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还有就是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进行了调整。这次不再是简单地列出禁忌范围,而是把它作为特别规定附录列示出来。更人性化的是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来调整这个范围。 另外一个好消息就是关于生育保险方面的差别待遇被明确了下来。这样做能减轻参加生育保险单位聘用育龄妇女的经济负担,承认生育的社会价值。同时还会鼓励更多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呢。 当然了,政策落实的保障措施也很重要。《特别规定》明确了监督检查及处罚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有工会、妇女组织也有监督职责。如果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发生,这些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这个《特别规定》真的是太贴心了!贴心到让咱们觉得职场充满了关爱和安全感! 兰州市总工会女职工部供稿 兰州市总工会信息中心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