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指导性案例

2025年全国的交通总体状况平稳,事故总量和重大事故数量都有所减少,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安全刑事案件也变少了。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指导性案例,希望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升案件处理质量。这批案例包括一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个交通肇事案和三个危险驾驶案。指导性案例《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提到,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是主观恶性极大的行为,危险性更高。如果行为人明知吸毒后会产生幻觉等不良反应,并且明知驾车上路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还坚持驾驶,无论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都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提醒我们,对于交通肇事案件中责任认定的问题,不能片面依赖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需要结合事故原因分析和其他证据来审查具体情况。如果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对引发或扩大事故没有起到作用,就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认定责任的依据。 指导性案例《成某明危险驾驶案》对公安机关提取血液样本行为的性质进行了说明。在刑事立案前提取血液样本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涉嫌犯罪并为了收集证据而提取血液样本的行为应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指导性案例《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明确了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驾驶人的法律责任。车载辅助驾驶系统并不能代替驾驶人作为驾驶主体,激活功能后仍需由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责确保行车安全。如果有人利用非法配件逃避系统监测长时间“脱手”驾驶,仍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指导性案例《艾某等危险驾驶案》规定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成立的范围。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犯罪且情节恶劣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共犯;只是简单鼓励的情况可以不作为共犯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呼吁广大群众要牢记交通安全规则,不开车喝酒。希望大家都能安全守法出行,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