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婚内协议约定房产各半遭遗嘱“改写” 上海法院明确财产约定优先效力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的婚前房产;该房产源于张某家族拆迁安置,后因遭遇“套路贷”诈骗一度被过户至他人名下。其间——妻子李某出资协助追回房产——双方于2020年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2023年,张某在律师见证下立遗嘱,将全部财产权益指定由其妹妹继承,由此引发诉讼。 法律界人士指出,判决主要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强调书面财产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签署协议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此后又多次通过书面文件确认协议内容,因此其单方所立遗嘱不能对抗已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值得关注的是,尽管房产证未加名,法院仍认定物权登记并非夫妻财产约定生效的前提条件,这个裁判思路对类似纠纷具有参考意义。 案件也反映出再婚家庭财产安排的现实难题。数据显示,全国再婚率已连续五年超过3‰,涉及的财产纠纷案件年均增长约12%。本案中,张某亲属提出“赠与未完成”的主张未获支持,显示司法对婚内财产约定的保护立场较为明确。法律专家建议,涉及重大财产处置时,尽量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变更,并完善配套书面文件,以减少后续争议空间。 从社会治理角度看,该判决反映了司法对婚姻家庭关系中诚信原则的支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表示,本案所明确的裁判规则有助于减少婚姻关系中的失信行为,也提醒公众慎重对待财产协议、遗嘱等法律文书。随着《民法典》适用不断深入,确认婚内协议效力的相关判例将深入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家庭财产管理更规范。

家庭财产安排既关乎情感与责任,也需要清晰的法律边界;该案提示公众: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得到尊重,遗嘱处分也应以权利范围为前提。以规则意识处理家庭重大财产事项,既能降低纠纷风险,也有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与社会诚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