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地方治理体系中,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设置始终遵循“党管干部”原则。以地级市为例,副市长作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为副厅级——分管若干具体领域;市委秘书长作为党委的综合协调岗位,行政级别可能同为副厅级,但由于进入市委常委序列,在重大事项决策中拥有表决权,其政治地位通常高于不在常委序列的副市长。
判断一个岗位“重不重要”,不在于简单比较级别高低,而在于其在制度体系中的功能定位与责任边界。把副市长的条线治理优势、党委秘书长的中枢统筹作用,以及政府秘书长和政府办公室的综合保障能力各归其位、各尽其责,才能在权责清晰的基础上形成高效协同,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