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不用你举证,这就叫免证事实

很多朋友提起打官司,心里头第一个念头肯定是拼命找证据。其实,很多时候没必要这么费劲。因为有些事实啊,根本不用你去举证。这就叫免证事实。咱们听法院的人常讲“谁主张,谁举证”,这没错,但并不是所有事实都得这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些事完全可以不用你证明。案子最后胜负手,往往不在于你拿了多少证据,而在于你知不知道哪些事儿压根不需要你操心。 举个例子,第一种情况就是对方承认了对自己不利的事。比如你说合同价是280万元,对方在答辩状里或者庭审时直接说:“确实是280万。”那这事儿法官一看就明白,不用你再找什么合同、转账记录了。 还有一种情况比较复杂:对方也不承认也不否认,就含糊其辞。法官都问明白了,对方还是不说话。这时候法律会觉得他其实是默认了。就像你说借了30万,对方一直在那绕圈子。法官追问半天还不表态,法院就直接按他承认了来判。 有时候律师代表当事人说话也算数。就算当事人没在场,只要是在授权范围内说的话,原则上都算当事人自己承认的。除非当事人当场跳出来反对律师的说法。所以很多律师在庭上说话都很小心,生怕说出一句让对方占便宜的话。 有些当事人会带条件地承认事实。比如他说:“欠条我写了,但金额不对”,或者“合同签了,但当时是被胁迫的”。这种带限制的承认不一定就能把案子锁死。法院得综合看看全案情况再决定这算不算自认。 自然规律这种事儿也不用你举证。水往低处流、天黑夜白天亮这些常识性的东西都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 关于众所周知的事实还有个讲究。大家都知道的才叫众所周知。比如某个地方发生过大地震这种大新闻才算数。要是只是你们小圈子里知道的事儿,可不算数。 最后就是法律推定或者已经确认过的事实也不用举证。法律有时候会直接给你推断出来一些事儿,或者已经有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文书确认过的基本事实也不需要再重复证明了。不过这些免证事实也不是绝对的铁证如山,如果有很强的反证出来,法官还是会重新审查的。 所以啊,打官司不光是比谁手里材料多。有些时候会用规则的人反而能少吃很多亏。你掌握了这些免证的知识点后会发现:有些事实只要对方一张嘴案子就赢了一半了;还有些事儿法律早就替你推算好了;更有的时候根本不需要你动手找证据。 声明:内容取材于网络,朋友们看的时候可得擦亮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