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的“烟酒公卖栈暂行章程”

给你们讲个以前的事儿,一九一五年的时候,财政部弄了个叫“烟酒公卖栈暂行章程”的规定,这个是民国四年五月三十日才审批通过公布的。我费了挺大劲,利用晚上或者休息日,在各种网站上、还有全国各地的图书馆和档案馆里找资料,终于翻到了1910年代的东西,查到了这个章程的照片资料,这资料特别珍贵,简直就是古董级别的。这个章程一共有四章,分别是组织、职务、罚则还有附则。 第一章讲的是组织方面的规定。第一条说,各省负责卖烟酒的事要由各省烟酒公卖局招人来组织分栈去管理。第二条要求各省烟酒公卖局得把自己管的地方划分成几个区域,然后在每个区域里设分局。第三条说各分栈有权在自己的区域里再组织支栈。第四条规定各分栈和支栈的名字得写上第几区。第五条说要是有人想当经理得先把姓名、住址、籍贯还有职业这些都填清楚,还要交上一笔押金,通过分局上报到省局审批了给执照才行。这笔押金得在一千元到五万元之间,具体多少得看省局的情况来定。第六条说如果一个区域已经有甲商人来办分栈了,就不能再让乙商人去组织新的了。但要是有必须要多加设分栈的情况就另当别论。 第二章讲的是职务内容。第七条说各分栈和支栈得听主管局和分局的指挥监督去办事,主管局还可以派人常驻监察。第八条要求当烟酒商店开张或者关门时得汇报上去。第九条要按样式做簿记记录每家店的名字、老板和营业额等等。第十条得按照规定价格来负责买卖。第十一条通知各店每月估计一下产量和种类报上来。第十二条收到报告得去检查粘贴印照并征收公卖费。第十三条有权利随时查单票、簿据和营业状况。第十四条没有贴印照的烟酒不能卖。第十五条征收费时得用四联票单分四联处理。第十六条费按旬上交主管局。第十七条每月从征收费里提二十分之一给经理人当奖励。 第三章是罚则部分。第十八条如果商家不接受检查就处罚金。第十九条查到没贴印照的烟酒扣留充公还要罚商家。第二十条如果分栈和支栈串谋舞弊或者隐瞒侵蚀公卖费等行为查实了就取消资格没收押金还严办。 第四章是附则部分。第二十一条办事细则自己定好报主管局批准就行。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有权随时修改公布施行这个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