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看似合理的融资租赁合同,却掩盖了一条"虚假售卖链条"。
这起发生在芜湖的案件,最终演变成了一台挖掘机长期被违规查封的执行监督案,涉及多地、多家企业和机构的复杂纠纷。
案件的源头要追溯到五年多前。
2020年7月,周某与某金融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周某以一台价值200余万元的进口挖掘机作为融资物,向该金融公司贷款132万元。
然而,鲜为人知的是,这台样机的真正所有权人另有其人——一家在华全资经营的外资公司。
问题的症结在于虚假交易的层层包装。
调查表明,该外资公司原本与武汉某工程机械公司签订样机协议,约定挖掘机在武汉用于样机展示。
但展示期间,该工程机械公司的股东辛某获取了挖掘机合格证件,将其"虚假售卖"给合肥某智能机械公司。
随后,合肥公司又以200余万元的价格将挖掘机"卖"给周某。
仅四天后,周某便与金融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实际上,周某与合肥公司长达两年间没有任何交易记录,也未实际使用该挖掘机。
真正的所有权人某外资公司始终对此毫不知情。
2023年10月,当周某未按期支付租金时,金融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随即对存放在外资公司仓库内的挖掘机实施查封。
此后,案情陷入反复:2023年12月,外资公司以所有权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解除查封;仅8天后,金融公司申请复议,法院再次查封;2024年1月,法院认定周某伪造申请材料涉嫌刑事犯罪,驳回金融公司的起诉;4月,终审法院维持驳回起诉的原裁定。
但诡异的是,法院虽然驳回了起诉,却始终未对挖掘机予以解封。
违规查封超期一年之久,使问题性质发生了根本转变。
外资公司多次向法院申请解封均未获采纳,无法对被长期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和交易,经济利益蒙受重大损失。
这不仅涉及个案的执行问题,更关乎法治环境中对涉外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2024年12月,外资公司向鸠江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院将案件列入"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重点,由检委会专职委员范颖承办。
承办检察官紧扣监督重点,运用调查核实权深入开展工作。
一方面,通过上级检察院联系相关法院,确认挖掘机仍存放在外资公司仓库内且处于查封状态;另一方面,赴合肥调阅关联案卷,全面梳理复杂的交易链条;同时与外资公司多次沟通,充分听取企业诉求。
经过系统调查,检察机关认定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反复对财产进行查封、解封,超期查封达一年之久,且在驳回起诉裁定生效后仍未及时解封。
检察机关随即依法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法院最终同意纠正,顺利解除了对挖掘机的查封。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也看到了问题的深层根源。
该金融公司在与周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未能有效核实融资物的所有权情况,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
检察机关主动对接该公司,帮助其补漏建制,完善融资租赁合同的审查流程和核实机制,建立更加严格的资产确权制度。
从个案的纠正到制度的完善,从被动应诉到主动参与,这一过程体现了现代检察监督的核心价值——既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要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对于外资企业而言,稳定清晰的法治预期至关重要。
通过这起案件的有效处理,相关各方对于涉外民事执行监督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有利于促进执行权力的规范运行。
这起看似普通的设备查封事件,折射出涉外民商事司法实践中的深层课题。
在构建新发展格局背景下,如何平衡诉讼保全效率与企业合法权益,如何防范金融创新中的法律风险,仍需司法机关、监管部门与企业形成治理合力。
该案的妥善解决表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既需要刚性制度约束,更离不开检察机关能动司法的柔性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