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鉴定的事儿又给推到了台面上

广东吴川市近日发生了一起让人痛心的案子。杨某某和林某某本来是初中同学,关系挺铁,已经认识十多年了。去年三月的时候,杨某某被林某某带到医院看病,当晚还在林某家里借宿。没想到第二天一早,杨某某买了把菜刀回来,对林某某和他弟弟下了毒手。最后,林某某的弟弟不幸丧命,林某自己也受了重伤。警方一开始给杨某某做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他当时得了急性短暂性精神病,作案时没什么刑事责任能力。这下可好,本来案子好像就要黄了。不过警方为了把事情查清楚,又找了个新的鉴定机构做了第二次鉴定。今年一月的时候鉴定结果出来了:杨某某其实是有精神分裂症的,当时正处于急性发作期。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他虽然没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还是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 这起案子把精神疾病鉴定的事儿又给推到了台面上。大家都知道我国法律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就不用负刑事责任;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就得负刑责;如果是像杨某某这种还没完全丧失控制能力的人犯罪,也得负刑责,不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次鉴定结论一变,意味着杨某某的行为很可能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现在案子已经移交给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去审查起诉了。检察院肯定会仔细看卷宗、对比两次鉴定报告的不同点和科学性依据。到了法庭上,控辩双方肯定会针对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责任能力大小以及这些情节对量刑有什么影响来展开激烈辩论。 其实这类涉及精神疾病的刑事案子挺难办的,因为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直接关系到最后判什么罪、判多重。像这次这样重新做鉴定是司法机关慎重对待案件、严格审查证据的表现。希望司法机关能继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裁决,既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心安,也维护法律的权威。 这件事也给以后处理类似涉精神疾病的案件提供了个参考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