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近年来,志愿服务应急救援、社区治理、公共服务补位诸上作用越来越明显,但一些地区仍存参与渠道分散、记录和证明口径不一、激励措施不够明确、个别组织管理不规范等情况。不少志愿者“做了事却难留痕、难评价”,志愿服务组织在资金物资管理、服务标准和风险防控等上也面临制度支撑不足的问题。 原因:一方面,志愿服务主体多、场景多,既有常态化社区服务,也有大型活动保障和突发事件支援,对组织动员、权益保障和信息化支撑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社会对志愿服务专业化、规范化的期待不断提高,仅靠道德倡导已难以适应新需求,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把“鼓励参与”和“依法管理”衔接起来,形成更稳定的制度闭环。 影响:新修订《条例》从“鼓励参与”和“规范管理”两端同步发力,发出多项制度信号。其一,明确每年3月5日所周为本省志愿服务周,推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等更广泛参与,有助于形成常态化动员。其二,完善激励嘉许制度,对贡献突出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工作者按规定表彰奖励,并提出“良好记录优先获得志愿服务权益”,强化正向引导。其三,提出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意味着志愿服务记录从“道德加分”更转向“治理参考”,有助于引导更多青年在基层一线积累公共服务经验,带动形成重奉献、重担当的社会氛围。其四,支持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资源支持,为志愿服务稳定运行拓展制度供给。 对策:围绕“可参与、可记录、可激励、可监督”,《条例》作出系统安排。将建立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推动注册、记录、证明、激励“一网通办”,有助于解决记录分散、证明开具不便等痛点,提高管理效率。鼓励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星级认定、服务积分、时间储蓄、会员互助等方式调动积极性,并探索以服务时长兑换一定服务,推动激励更多元、更精准。对优秀志愿者在养老、就医、教育、公共交通、旅游、就业等上给予优待的倡导,以及优先享受政府购买的培训、健康体检等服务的安排,回应了志愿者权益保障需求。同时,《条例》增设“监督管理”章节,对向服务对象收费、私分挪用侵占志愿资金物资等行为明确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助于守住公益底线、维护公信力。 前景:从治理现代化视角看,此次修订将志愿服务更明确地纳入法治框架和公共政策体系,既强调价值引领,也强化规则约束。随着信息平台完善和激励政策落地,参与将更便利、评价更可量化、资源对接更顺畅。下一步关键在于把“可纳入考察”落实为科学、审慎、可核验的评价机制:既避免把志愿服务简单变成“拼时长”,也更注重服务质量、持续性和社会效益,并同步完善风险防控、培训保障、数据真实性与隐私保护等配套措施,推动志愿服务在基层治理、民生服务和应急体系中起到更稳定、更专业作用。
从“好人好报”的价值倡导到更注重“德才兼备”的用人导向,黑龙江此次立法修订不仅提升了志愿服务的社会认可度,也探索了精神文明建设与制度建设相互支撑的路径;随着志愿精神更深融入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其汇聚的正向力量将为现代化治理提供更持久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