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个执行案子,叫《马某甲、王某寿等与李某雄执行复议案》,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的。案子主要讨论的是法律文书里“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这类判决进了执行阶段后,法院该怎么搞。首先,裁判要旨明确说了,这种判决进了执行程序后,法院应该立案处理,不能以执行依据不清晰就直接驳回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得先查清楚继承人有没有继承遗产的事儿。如果没查清情况就直接对继承人的财产动手执行,这属于程序错误,得纠正。 具体操作方面,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去世了,而且遗产已经被瓜分完了,那就直接找那些继承了遗产的人,裁定他们也成被执行人。如果遗产还没分完,那得看情况办: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他既没说要继承也没说不要继承的话,按《继承法》第251条第一款的规定,就把这当做成继承了的处理。这时候法院可以裁定把他变成被执行人,让他用继承的遗产来还钱;如果他明确说不要继承了,那就能直接处理他名下的遗产。 如果有好几个继承人呢?可以让他们在规定时间内说清楚是要还是不要继承。在规定时间里没说话或者说了要继承的人,法院就把他们当被执行人给加进来,让他们在自己应得的那份财产里还钱;那些在规定时间里说不要的人就不用管了。要是大家都不要了,那就直接处理剩下的遗产。 当有几个继承人都要或被当成要继承时,如果还没算好谁拿多少份额,那就让他们自己商量或者找调解机构解决。如果商量好了并达成协议了法院就按协议办;如果商量不拢的话那就是继承纠纷了,得让他们去法院打官司解决这个份额的事儿,执行部门不能自己随便定份额。 观点来源是陶凯元、杨万明、王淑梅他们写的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