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争议的判决

北京这两天出了几个关于劳动争议的案子,就是那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审理的法院直接就判双方的信任基础没了,没办法再继续合作。北京地区以前在这方面的想法跟现在不太一样了。通常情况下,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员工要么选择继续干活,要么拿2N的赔偿金。以前呢,只要是违法解除,北京那边的裁审机构大多会支持员工想继续干活的要求。结果就是这种案子老是来回折腾。跟赔偿金不一样,继续履行合同可不是违法解除以后顺理成章的结果。法律条文写得很清楚,劳动者不想干了或者合同没法继续履行了,公司就得赔。换句话说,要是真没法干了,你哪怕喊破喉咙想回去也没用。很多地方都这么判,觉得双方感情破裂了就不能一起干了。但北京挺谨慎的,哪怕单位说岗位没了或者打了好几场官司,一般也不认这个理儿。 不过这次最新的判决里面开始强调了信任的事儿。法官们现在开始讲劳动合同不光是挣钱的事儿,还得有互相的信任和配合。要是双方的信任基础彻底没了,那继续履行对大家都没好处。比如那个案子,单位因为客观情况变化想辞退员工,结果被认定是违法的。但双方到底还能不能一起干?朝阳法院和三中院都说了,劳动关系不光是经济交换还有信任合作。这一次双方为了这事折腾了六年多打了好几场官司,信任早就没了。虽然劳动者想回去干,但单位觉得没法再信任他了。长此以往员工也没干劲儿了,还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要认定信任没了通常得看单位有没有证据说明没法再相信员工了。比如岗位是不是真没了,或者是不是打了好多次官司。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会觉得继续履行是双输的局面。 虽然北京那边的判法变了点,但判断公司解除合同合不合法的标准好像没变太多。像客观情况变化和不胜任工作这些理由还是最常见的违法行为。所以建议那些想裁员的单位找专业律师先评估一下情况:岗位是不是别人没法代替的?矛盾到底出在哪儿?有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没法继续合作了?尽量把风险降到最低再去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