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规明确“自愿弃保”协议无效 劳资双方社保责任再厘清

问题:部分用工领域长期存“以现金补贴替代缴社保”的操作 近年来,个别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简化手续,或因劳动者短期现金需求,采取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以补贴代缴”等方式处理社会保险。随着司法解释明确态度,此类做法在劳动争议中面临更高法律风险。多地近期生效裁判显示,劳动者即便曾签署放弃文件,仍可能基于单位未依法参保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发生工伤的,单位还可能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原因: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意思自治”边界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和公共性,并非双方可自由处分的民事权益。司法解释将该规则深入具体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协议或承诺排除单位法定缴费义务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一安排既回应了实践中“签字即免责”的误区,也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判。 影响:补缴、补偿、滞纳金与工伤风险叠加,合规成本外溢 从裁判实践看,涉及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三上。 其一,未缴社保可能触发劳动者解除权及经济补偿责任。有案例显示,劳动者入职时出具不参保承诺,企业多年未缴,后劳动者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并主张补偿,法院认定承诺无效,支持劳动者获得相应经济补偿。 其二,补缴义务难以通过内部约定转移,滞纳金风险明显。个别案件中,单位在监管或投诉后补缴情形发生,滞纳金数额可观。法院在审理中通常区分“补缴本身”与“因欠缴情形产生的损失”,在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主动提出且单位未实施强迫的情况下,滞纳金等损失可能结合双方过错适度分担,但单位依法补缴的主体责任并不因此免除。 其三,工伤领域的“约定减责”空间更小。有案件中,合同约定工伤按一定比例折减支付,法院认定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发生效力;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相关工伤待遇往往由单位承担,风险呈现一次性集中爆发特征。 对策:企业要从“签字留痕”转向“制度合规”,劳动者要从“现金优先”转向“长期保障” 对用人单位而言,应把依法参保作为底线性合规要求:一是入职环节规范审查,建立社保办理时限、险种匹配、缴费基数核定等流程,避免“试用期不缴”“转正再说”等惯性做法;二是对灵活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情形依法适配参保险种,明确管理边界,减少模糊地带;三是强化证据管理与风险预警,针对员工异地参保、重复参保等情况,依法依规办理转移接续或信息核验,避免以“已在别处缴纳”为由简单拒缴情形。 对劳动者而言,应提高对社会保险“当期收益不显、长期保障突出”的认知,审慎对待以补贴替代参保的安排。特别是在医疗、工伤、失业等风险高度不确定的情况下,放弃参保可能在事故或疾病发生时放大个人损失。同时,劳动者也应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降低争议对个人就业连续性和企业经营的双向冲击。 前景:司法规则趋于明晰,倒逼劳动关系治理更规范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司法解释的导向在于把社会保险从“可协商事项”重新锚定为“必须履行的公共义务”,有利于推动用工市场从低成本竞争转向规范化竞争。随着裁判尺度统一、监管协同加强,用人单位通过协议“外包风险”的空间将进一步收窄。未来,围绕灵活就业形态、跨地区缴费衔接、平台用工责任边界等问题,仍需通过立法完善、监管细化与企业治理升级形成合力,推动劳动关系治理走向更加稳定、可预期。

社会保险是劳动关系的基础制度安排,不是可选福利。司法解释为企业划出合规红线,也为劳动者权益提供保障。只有将"应缴尽缴"落实到用工全流程,才能建立更健康、可持续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