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在2023年2月,家住长春的张某跑了趟朝阳区的某烟酒超市,想整点好酒。他一下子买了四箱53度的某品牌白酒,总共花了74400元。超市给他开了张销售单,还特地写了句“假一赔十”,这让张某心里踏实了不少。 可等到了2023年3月,张某喝了一口心里犯嘀咕,觉得不对劲,怀疑里头有假酒。他赶紧找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结果经过品牌公司那边的人鉴定,五瓶酒里有一箱确实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剩下的三箱倒是真的。 这下超市可急了,辩称可能是物流码被人换过了,还说他们的货源绝对没问题,不可能卖假货。 到了3月1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2023年3·15特辑的内容。这一回给大家看了十个典型案例,其中就有张某和这家烟酒超市打官司的事。 法院经过仔细审查,认为品牌公司的工作人员两次鉴定都表明这酒跟他们的厂货不一样,属于假冒的。至于那四份检验报告,只是说了这酒是不是某品牌的,根本没详细说外观和酒水的情况。既然品牌方都不认这是他们产的酒,超市再申请鉴定也没什么用了。 最后法院认为,既然销售单上的编号跟实物对上了,物流码也没看出人为更换的痕迹,超市拿不出证据证明这酒不是他们给的或者是物流码被调包了,那就得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所以最后判决朝阳区这家烟酒超市把18600元货款退给张某,还得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赔给他186000元。 这次判决也给了大家一个提醒:商家不能随便乱来做超出法律规定的承诺。只要消费者拿出了初步证据证明东西是假的,商家就得拿出足够的证据反驳;如果拿不出来,那就必须按照之前说的赔到位才行。 这个案子还是挺有意思的吧?最后发这篇文章的编辑叫赵明明,主编是王首道,审阅的是毕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