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男子虚构投资项目骗取熟人近50万元,一审获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日前,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熟人间诈骗案件。

被告人郭某甲利用房屋买卖建立的信任关系,虚构多个投资项目骗取被害人王某财物共计49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责令退赔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35岁的被告人郭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相识于2020年10月的一次房屋交易。

当时,王某购房资金不足,郭某甲主动为其担保缓期支付房款,这一举动在双方之间建立起信任纽带。

然而,这份信任却成为后续诈骗行为的基础。

案情显示,郭某甲此前因网络打赏主播等超前消费行为导致经济状况恶化。

为填补资金缺口,他从2021年3月开始,先后编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工程项目需要应酬开支等理由,多次向王某借款。

王某基于此前建立的信任关系,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陆续向其提供资金支持。

随着骗取金额不断增加,郭某甲进一步升级诈骗手段。

他虚构投资某小区房屋赚取过渡费的项目,继续向王某索要钱财。

当王某因自身经济困难催要借款时,郭某甲甚至伪造银行电子回单,谎称个人账户到账工程款2000万元,以此稳住对方继续行骗。

至2022年12月,郭某甲累计骗取王某人民币49万余元。

2023年2月,面对王某反复催讨,郭某甲不再编造借口,而是采取将对方微信拉黑、切断联系的方式逃避责任。

2024年,王某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5年4月,郭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法院认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从案件暴露的问题看,网络打赏等超前消费行为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诱因。

郭某甲正是因为非理性消费导致债务缠身,进而走上诈骗犯罪道路。

与此同时,熟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往往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机制,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本案中,王某基于房屋交易建立的信任,在缺少书面凭证和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多次大额转账,最终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法律界人士指出,此类案件反映出加强金融消费教育和法律风险意识培养的必要性。

公众在参与民间借贷时,应当建立完善的书面约定,保留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对借款用途进行必要核实,避免仅凭感情和信任进行大额资金往来。

对于网络打赏等消费行为,也应保持理性,量力而行,防止因过度消费引发连锁问题。

信任是社会交往的基石,但信任不应成为规避法律风险的理由。

本案警示人们,在金钱往来中既要保持人际温度,更要守住法律底线和风险意识。

只有将传统道德约束与现代法律保障相结合,才能在维护正常社会交往的同时,有效防范各类财产风险,让信任建立在理性和规范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