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房产交易金额高、周期长,信息不对称较为突出,个别不法分子借“中介服务”之名实施诈骗,导致购房者蒙受损失并扰乱市场秩序。本案中,被告人白某通过频繁转发房源信息、主动引流获客,随后以“熟悉流程”“有人脉”“可走特殊通道”等说法获取信任,诱导购房者支付“意向金”。当办理迟迟没有进展时,其又以“选房号”“公示在即”“公章不在”“内部身份已办”等理由拖延搪塞,直至案发,受害者才发现所谓购房办理系虚构。 原因—— 一是利用购房焦虑与时间压力。部分购房者担心错失房源或优惠,容易被“快办”“抢名额”等说法影响,在未核验资质、未看清合同的情况下先行支付大额款项。二是借信息差“包装”专业形象。不法人员往往对交易流程较熟悉,能够说得“有板有眼”,再配合伪造授权书等材料增加迷惑性,使受害者误以为其具备合法代理权限。三是资金支付环节约束不足。以“意向金”等名义收款,但用途、监管、退还条件不明确,留下挪用、拒不退还的空间。四是少数消费者风险意识不足,把“内部关系”“特殊渠道”当作捷径,忽视房产交易必须依规依程序办理的基本常识。 影响—— 此类案件直接侵害群众财产权益,容易引发纠纷与信任危机:对个人而言,资金损失叠加维权成本,影响家庭财务安排;对行业而言,拖累正规机构声誉,加深公众对中介服务的不信任;对市场而言,扰乱交易秩序,抬高监管与司法成本。值得关注的是,本案诈骗所得被用于赌博及挥霍消费,资金去向不稳定、消耗快,更增加追赃挽损难度。 对策—— 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形成震慑。法院经审理认定,白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取购房意向金后擅自使用,并以虚构事实、虚假承诺方式拒不退还,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刑法对应的规定,判处白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该判决表明:以房产交易为幌子骗取资金、伪造文件实施诈骗,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同时,风险防范要前置发力、联合推进。对消费者而言,应把“核验”放在付款之前:一查机构资质,核对营业执照、备案信息等;二核人员身份,要求出示工作证并通过机构官方渠道确认;三审材料真伪,对授权书、协议等逐项核对公章、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签署主体;四管资金流向,尽量通过对公账户或正规平台支付,写清“意向金”的性质、用途、退还条件及违约责任,避免个人账户收款、现金交付等高风险方式。对行业管理而言,应推动服务标准化,强化从业人员实名管理和业务留痕,完善对“意向金”等易生争议款项的监管与托管机制。对平台与机构而言,应加强房源信息发布审核和人员行为规范,及时发现并处置冒用名义揽客、伪造材料等苗头。对监管与执法部门而言,可围绕高发环节开展普法提示和案例警示,加强对伪造公文印章、虚假宣传等关联违法的协同治理。 前景—— 随着交易规则完善、消费者法治意识提升,市场对“走捷径”“有后门”的接受度将持续下降。下一步,如能在“资质可查、人员可验、资金可管、流程可追”上形成更紧密的制度闭环,并保持对合同诈骗的高压惩治,有助于压缩违法空间,推动房产经纪服务回归规范、透明、可预期,为群众置业提供更安全的交易环境。
此案再次提醒公众关注房产交易安全——在动辄涉及多年积蓄的买卖中,任何“捷径”承诺都可能暗藏风险。消费者要更谨慎,监管与执法也需持续加力。只有把法律约束与交易流程管理落到实处,才能更好守住群众的“安居”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