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279天后获国家赔偿各16万余元,“水弹枪”案再引涉枪鉴定与执法规范关注

问题——羁押后撤诉,依法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记者从涉及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获悉,聂鹏立、刘新曾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2023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至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两人被羁押共计279天。案件先后经过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起诉。随后,两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凉州区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分别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2670.08元(按日赔偿标准计算),并结合羁押期限等因素,酌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关于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等请求,法院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名誉受损的相应证明材料,相关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当事人表示接受该决定。

"玩具枪案"的国家赔偿既是对个案的权利救济,也折射出司法纠错机制的运行效果;该案提示——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还需要通过更清晰的法律标准、更充分的释法沟通,尽量减少社会认知与法律评价之间的偏差,让公平正义既能实现,也更容易被理解和感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