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食品安全法“高压线”:从无证生产到有毒有害添加,违法必严惩重处

问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具有链条长、隐蔽性强、危害外溢等特点;实践中,部分经营主体为降低成本或规避监管,出现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向违法者提供场地和条件、使用非食品原料或回收食品加工、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健康的化学物质等行为。同时,婴幼儿等特定人群食品营养成分不达标、国家因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食品仍被生产经营、食品添加药品,以及污染物或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风险点,直接冲击公众健康底线与社会信任。 原因——一是逐利冲动与违法成本不匹配在部分领域仍然存在,个别主体心存侥幸,通过“小作坊式”隐蔽生产、流动经营等方式逃避检查。二是食品供应链环节多、参与主体广,从原料采购、加工制造到仓储运输、网络销售,任何一环失守都可能带来风险扩散。三是法律边界认识不足与内部合规管理薄弱并存,一些经营者对许可制度、添加剂管理、标签与标准要求理解不到位,导致“无意违规”与“明知故犯”交织。 影响——食品安全事件一旦发生,首先危及群众健康,婴幼儿、老人、慢病人群等更易受到伤害;其次扰乱市场秩序,挤压守法企业生存空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再次损害产业信誉与消费预期,增加监管与社会治理成本。因此,《食品安全法》通过加大处罚力度、细化量罚规则,意在前移风险关口,把违法代价提高到难以承受的程度。 对策——法律以明确条款对重点违法情形设定刚性约束。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及涉及的工具设备、原料等;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对明知他人实施上述无证违法行为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还应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以切断违法链条的“支撑点”。 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非法添加”“以假充真”等行为,《食品安全法》设置更重惩戒: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经营上述食品等情形,由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食品,并可没收工具设备原料;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强化行政执法与治安管理衔接,形成更强震慑。 对特定人群食品和禁售食品等“红线”领域,法律同样从严: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以及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均纳入从重处罚范围。同时,对明知他人实施上述严重违法仍提供场所或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可依法给予拘留,强化对农业源头风险的约束。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法律也明确可采取没收、罚款、责令改正直至吊销许可等措施,倒逼企业守住标准底线。 前景——从治理导向看,高额罚款、倍数处罚与资格退出并用,叠加对“提供条件者”追责和连带责任安排,有助于推动食品行业从“事后处置”转向“事前预防”,从单点执法转向全链条合规。下一步,提升治理效果仍需配套发力:推动许可、抽检、风险监测与信用监管协同,强化案件移送与行刑衔接;鼓励企业建立覆盖原料、配方、过程控制、追溯与召回的合规体系;针对平台经济、预制菜、冷链物流等新业态完善规则与监管工具,以更精准的制度供给适应新变化。

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严管格局正在加快形成;随着信用惩戒、大数据监测等监管工具的应用,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有望更加科学高效。法律高压之下,更需要企业把安全责任落到流程与标准上——也需要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共同守住食品安全这条民生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