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法院碰到了个挺尴尬的场面。就是一个离婚案,男方和女方都拿着同一个律所的出庭函,但是站在对立的两边。法官看来看去都是自家的人,既不能随便把谁的资格给驳回,又怕以后有人质疑程序不合法。这种“左右互搏”的情况,基层法院里并不少见。我给大家详细说说这四种“背靠背”的形式。第一种是一个律师同时代表原被告双方,第二种是一名律师在不同程序中为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分别出面。这两种情况发生概率很低,因为行业惯例和执业风险考量,大家都尽量避免。而第三、四种情况是因为“函件齐全、当事人自愿”,所以比较常见。结果往往是裁判一出就有质疑声响起,上诉申诉接连不断,司法资源被这种程序瑕疵反复消耗。那这个问题到底合不合法呢?支持方认为《律师法》第39条只规定了一个律师事务所不能指派一个律师同时为双方当事人代理,并没有禁止两名律师分别代理。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这种情况。而反对方则认为司法部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7条明确把“同一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分别代理对立方”列为违规行为。全国律协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也规定了很多条款来堵住这种情况的发生。所以只要律所统一接受委托,就形成了一个单位对抗两个矛盾请求的局面。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我们应该采取对策和建议来让“背靠背”无处遁形。首先要强化依法履职教育,主管部门和全国律协应该持续开展教育活动让律师明白违反规则的后果非常严重。其次要加强内部管理,律所应该把利益冲突审查写进每一起委托流程中去。然后要加强监督机制,全国律协要建立核查和检查机制来确保违规成本远高于违法所得。最后法院要前置审查委托函并发出司法建议给相关部门处理。这样才能让每一次出庭都经得起时间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