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户外运动从小众走向大众,徒步、穿越、露营等项目持续升温。
在热潮带动下,部分参与者为追求“野性体验”,绕开管理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甚至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形成隐蔽性强、组织化程度高、参与规模扩大的新态势。
这类行为表面上是个人兴趣选择,实质上往往与公共安全、生态保护和社会治理紧密相关,已成为一些地区自然资源保护中的突出难题。
从“问题”看,非法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带来的风险呈多维叠加。
一是生态系统承载力被持续透支。
高海拔、脆弱植被区一旦遭遇频繁踩踏和露营活动,恢复周期长、成本高,植被退化、水土流失、野生动物栖息繁衍受扰等后果难以逆转。
二是森林草原防火压力陡增。
在防火关键期违规用火做饭、取暖、烧烤等行为隐患突出,一旦引发火情,损失往往呈链式扩散。
三是公共救援资源被动消耗。
部分参与者装备不足、风险认知不足,迷路、受伤、被困等险情时有发生,救援出动牵动多部门力量,既影响公共资源配置,也给家庭带来沉重代价。
从“原因”分析,治理难点主要来自三方面。
其一,空间广阔与监管难度叠加。
未开发开放区域多位于偏远山区或保护地边界地带,地形复杂、线路众多,依靠传统巡护难以实现高频、全覆盖监管。
其二,违法成本与组织收益不匹配。
对个体违规进入的处罚多以警告、罚款为主,面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化带队、线上招募、分批进入等行为,惩戒力度和经济约束不足,难以形成持续震慑。
其三,治理环节偏重“事后”,缺乏可操作的“事前预防、事中制止”手段,导致违法行为易重复、易扩散,执法与管理常处于被动应对状态。
从“影响”看,非法户外活动不仅损害生态环境这一公共利益,也会扰乱保护地管理秩序与地方治理节奏。
一旦形成网络传播效应,“打卡线路”迅速扩散,参与者规模可能呈指数级增长;叠加季节性火险和极端天气,公共安全风险随之放大。
长远看,生态破坏与救援成本上升,将挤压地方在生态修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上的投入空间,影响绿色发展底盘。
在“对策”层面,法治供给与治理工具升级成为关键。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破解“监管难、取证难、震慑弱、修复难”等问题提供了新的制度路径。
依据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赋予的公益诉讼职权,针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责任承担从“罚了就算”转向“停止侵害—修复生态—费用承担—公开致歉”等综合治理,更强调预防与修复并重、责任与成本对等。
陕西秦岭核心保护区案件提供了可观察的实践样本。
相关信息显示,某户外运动公司在一年内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广告,组织多批次人员进入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并收取费用。
核心保护区生态系统脆弱,持续性、规模化进入容易造成植被退化、水土流失并干扰野生动物栖息繁衍。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线索后依法调查,通过诉前程序推动社会关注与纠偏,并在无相关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依法主张停止侵害、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等责任。
该路径的意义在于,把组织化违法的经济收益与生态修复成本挂钩,通过司法裁判将“破坏者付费”的原则落到实处,提升违法成本与制度威慑。
面向“前景”,多元共治仍需制度化衔接。
一方面,公益诉讼可与行政监管形成互补:行政部门强化日常巡护、信息发布和现场处置,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与诉讼机制推动责任落实、修复到位,促成从个案办理向类案治理延伸。
另一方面,需推动风险源头治理更精细:对网络平台招募、商业带队等突出问题,可探索完善准入与备案、线路分级管理、重点时段管控等制度工具,压缩灰色组织空间;同时加强公众教育与规则明确,让“能去与不能去、该怎么去”更清晰可感。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司法与行政、社会力量协同发力,有望推动未开发开放区域治理从被动处置向主动预防转变。
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但更需要有力的法治保障。
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创新应用,将传统的行政管理与现代司法手段有机结合,既体现了法治国家建设的新进展,也为其他领域的公益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益启示。
展望未来,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推广,必将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同时,这也要求全社会进一步提高生态文明意识,尊重自然、敬畏自然,让户外活动真正成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实践,而非对生态的掠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