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9地及单位获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 展现南粤大地民族工作新成效

国家民委近日发布命名决定,将北京市西城区等488个地方和单位确定为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这一批次命名工作覆盖面广、层级完整,充分体现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在全国各地的深入推进。

从命名单位的构成看,此次示范区示范单位涵盖市级24个、县级115个、乡镇街道级61个、社区村级71个,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各类机构共计488个。

这种纵横结合、全方位覆盖的格局,反映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已经渗透到国家治理的各个层面,形成了上下联动、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态势。

广东省在此次命名中表现突出,共有9个地方和单位获得表彰。

其中既包括深圳市宝安区、广州市海珠区等经济发达地区,也包括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等民族地区,还涵盖了梅林街道翰岭社区、悦城社区等基层社区,以及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白石村等农村地区。

此外,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和广州市南越王博物院的入选,说明教育机构和文化机构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些获评单位之所以能够脱颖而出,在于它们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无论是在城市社区还是农村地区,无论是在政府机构还是企业学校,这些示范单位都通过创新工作方式、丰富活动形式、深化交往交流,有效促进了各民族群众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和相互支持。

国家民委自2012年以来持续开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命名工作,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评选体系和激励机制。

这项工作的核心目标是广泛树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工作样板,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导全社会更加自觉地投身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每一批次命名的示范单位都成为了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载体和示范引领。

获评示范单位的有效期为5年,这既是对其过往工作的认可,也是对其继续发挥示范作用的期许。

在新的5年周期内,这些单位需要进一步巩固成果、创新发展,不断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全国其他地区和单位提供更多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重在日常、贵在长久。

示范命名既是对阶段性成效的肯定,更是对持续深化工作的提醒。

把共同体理念融入发展与治理,把各族群众的交往交流交融融入社区生活、公共服务和文化教育,才能在增进共同性中凝聚更强合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夯实最坚实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