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手取现”的定性分析

最近有个事儿挺有意思,这是个关于“车手取现”的定性分析。事情是这样的,罗某这个人啊,知道别人在搞电信网络诈骗,他就组织了李某、高某还有吴某这三个人。他们先是租了辆车,从贵州开到了安徽、江苏、浙江这些地方。为了不被发现,他们把车牌都拆了,戴口罩装成外卖员,还用无人机在外面盯梢。这些手段那是相当隐蔽。他们多次帮忙上游那帮人,从被害人手里或者是他们委托的外卖员、网约车司机那里拿现金包裹。 罗某呢,通过境外的社交软件跟上游的坏人直接联系,接收他们的取款命令。他还假扮成杨某去跟被害人通话,拿到现金后就给人家换成虚拟货币,把钱给转走了。这里面的活儿分配得挺清楚,李某开车,吴某和高某负责盯梢和交接。现在查出来了,他们参与了三起诈骗案件,涉案金额有70.8万元。 对于怎么定这个性质啊,大家看法不一样。一种是说全案应该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来算,觉得是诈骗成功以后的事后处理。还有一种观点觉得应该按诈骗罪共同犯罪来定,认为取现这个环节是诈骗的关键一环,得整体来看。第三种看法是要把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区分开来看:那种在诈骗之前或者中间就和诈骗团伙有联系、深度参与取钱转移的,就算诈骗共犯;那种只是大概知道是赃款、做辅助工作的,就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算。 我比较同意第三种观点。首先得看看什么时候开始跟犯罪团伙有联系了。如果要构成诈骗共犯的话,肯定是在诈骗还没成功的时候就跟坏人商量好了怎么取钱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人是诈骗成功后才介入的。这个案子里罗某化了个名,用加密软件直接跟上线聊天,接收的指令特别具体,包括被害人信息、金额、地点这些东西。他负责把现金变成虚拟货币带走,这可不是事后被动收赃款,而是在诈骗之前或者中间就已经和那帮坏人有了紧密的联系。他的取钱、变现有钱行为是坏人非法占有的关键环节,所以得算诈骗共犯。 而李某他们主要就是听罗某指挥去开车、盯梢或者交接东西的。他们不直接参与诈骗核心环节的那部分工作,更像是事后转移赃款那种性质的,所以应该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来定罪。 再看主观上明不明白这是诈骗的问题。诈骗罪的人必须知道对方在搞电信网络诈骗才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人只要大概知道是赃款就行。罗某聊天的时候用“枪手”、“鱼”这些暗语,接收的命令直接来自诈骗过程。内容也具体指向诈骗被害人了。所以很明显他是知道“别人正在搞电信网络诈骗”。 李某这三个人不在聊天群里也没直接接触过上游的坏人。对于上游到底是什么罪、怎么骗的这些细节他们是不清楚的。他们主观上更符合“知道是赃款就去转走”的那种故意。 最后再看看他们在犯罪链条里的地位和作用吧。 罗某是领头的组织者直接对接上游的坏人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而李某他们只是当“工具人”主要工作是把钱拿了再转走主要妨碍司法机关追查赃款侵害的是司法秩序这一独立法益。 这种情况下分开处理比较好: 把罗某按诈骗罪共同犯罪来追究责任; 把李某、高某、吴某这三个人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这样区分定性才能准确评价每个人的不法行为和程度达到罚当其罪的效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