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鳗鱼苗300尾被判劳务代偿161天 钱塘江流域探索生态修复新机制

问题——禁渔期内针对幼体资源的非法捕捞,正成为水域生态保护中的突出风险点。

钱塘江大湾区属于省级重要湿地,毗邻杭州湾出海口,是钱塘江流域生态系统的重要节点,也是候鸟迁徙停歇和多样生物栖息的关键区域。

禁渔期制度本质在于为水生生物繁殖、生长留出窗口期,但个别人员在利益驱动下以隐蔽方式进入水域作业,破坏脆弱的资源补充链条。

此案中,当事人龙某在禁渔期使用网目极小的“密网”捕捞鳗鱼苗300尾,触碰了生态红线与法律底线。

原因——“高价诱惑+工具升级+认知偏差”叠加,推高了幼体资源被捕捞的概率。

鳗鱼苗市场价格较高,单尾价值约50元,短期收益可见、风险成本却常被低估。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密网”等非法渔具提高捕获效率,这类渔具选择性差,往往将幼鱼、成鱼以及非目标物种一并捕捞,造成“大小通吃”的破坏效应。

此外,日本鳗鲡处于玻璃鳗阶段的幼体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难以通过人工繁育方式进行快速补充,“捕一条少一条”的现实,使其生态价值远超单纯的市场标价。

对规则缺乏敬畏、对生态后果认识不足,也使违法行为更易发生。

影响——损害不仅体现在渔获数量,更体现在对生态系统与公共利益的长期侵蚀。

经评估,龙某非法捕捞造成水域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失6万元,显著高于其渔获价值与非法获利。

幼体资源被过度捕捞,会直接削弱种群补充能力,进而影响河口—近海生态链条的稳定;“密网”作业还可能造成非目标物种误捕,破坏生物多样性。

对重要湿地而言,这类行为叠加发生,将对水域生态服务功能、渔业可持续利用以及湿地保护成效形成压力,也容易诱发“见利跟风”的示范效应,削弱禁渔制度的权威与公众信任。

对策——坚持刑事惩治与公益修复并重,以可执行、可监督的方式弥补生态损失。

司法实践中,单纯“治罪”能够形成震慑,但生态环境一旦受损,公共利益需要获得实质性修复。

本案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开赔礼道歉等诉求,强化“破坏者担责”的规则导向。

针对当事人无稳定收入、一次性赔偿履行困难的现实,相关部门依法审查其经济状况与代偿申请后,引入劳务代偿作为替代性修复路径:由当事人先行支付小部分赔偿金,剩余部分以161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劳务代偿方式抵偿。

为防止劳务代偿流于形式,当地依托公益诉讼实践基地,引入公益组织作为协办单位,负责考勤监督、记录汇总与报告;检察机关通过电话回访、台账核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阶段性验收;在缓刑考验期与劳务代偿期并行的框架下,社区矫正机构与检察机关形成联动,如发现违反规定情形,将依法提请进一步处理。

通过“协议明确—过程监管—结果验收”的闭环机制,既提升修复的可达性,也增强制度刚性。

前景——从个案治理走向长效治理,需要在“预防、打击、修复、宣教”上形成更紧密的协同。

随着河口湿地保护力度持续加大,非法捕捞的治理重点将从“事后惩处”更多转向“源头预防”和“系统修复”:一方面,强化禁渔期巡护执法和重点水域、重点时段联防联控,压缩违法空间;另一方面,完善生态损害评估、修复方式选择与执行监督标准,提升公益诉讼修复措施的可操作性与可核验性。

同时,可将典型案例纳入普法宣传与警示教育,通过当事人“现身说法”、社区普法、湿地科普等方式,让公众理解禁渔制度背后的科学逻辑与公共利益属性,推动形成“不敢捕、不能捕、不愿捕”的社会氛围。

可以预见,劳务代偿等多元修复机制在更多生态环境案件中将发挥作用,但前提是坚持依法适用、严格监管、注重实效,确保每一项修复责任真正落地。

从“捕鱼人”到“护鱼人”的转变,折射出我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理念升级。

当“绿水青山”与“民生冷暖”相遇时,劳务代偿机制既彰显了法律刚性,又保留了人文温度。

这一探索启示我们:生态治理不能止于惩罚,更要构建“破坏—修复—共建”的良性循环,让每一起案件的审判都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