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二审维持原判:宇树科技被诉专利侵权案不构成侵权并谴责失信诉讼行为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再次确认了被告宇树科技的合法权益。这个判决不仅明确了案件的法律事实,更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了深入评价,意义在于重要的示范意义。 案件源于2025年7月,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杭州宇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原告起诉状中声称被告侵权获利高达数千万元,要求法院判令赔偿。该案于去年8月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经过充分的庭审质证和法律论证,一审法院于9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的核心认定是:宇树科技的被诉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这一认定基于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准确界定和对被诉产品技术特征的客观分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界定,被诉产品是否侵权需要逐一对比其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的判决表明,经过严格的技术对比分析,宇树科技的产品并未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不构成侵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充分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维持了一审判决。这意味着两级法院都认可了同一个法律结论:被诉产品不侵权。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对原告的诉讼行为进行了评价。根据判决书记载,原告在一审已经被认定不构成侵权、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情况下,仍然向法院请求先行判决被告赔偿8000万元,并以此作为赔偿诉讼请求的数额。然而,在二审询问结束后仅一天,原告又以书面方式将赔偿请求数额确定为500元。这种前后不一、反复无常的行为引起了法院的关注。 法院认为,原告的这诸多行为精心算计、反复无常,其真实意图在于规避高额诉讼费并向对方施压。这种诉讼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予以谴责。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原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原则,损害了诉讼秩序。 这一判决反映了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理性态度。一上,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界定,确保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防止专利权的过度扩张。另一方面,法院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了有效制约,维护了诉讼秩序和法治秩序。 从更深层看,这一案件对于规范知识产权诉讼具有启示作用。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一些当事人可能会通过诉讼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但这种维护必须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之上。无根据的指控、反复无常的诉讼请求,不仅不能实现保护权益的目的,反而会损害自身的诚信形象,甚至面临法律制裁。

本案终审判决展现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熟度;在鼓励创新的同时,法院通过明晰裁判标准,有效遏制了滥用诉权行为,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预期。该判例对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