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申请屡遭推诿引发诉讼 唐山中院撤销不当复议决定责令重审

问题:村务信息公开是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制度,也是推进基层治理规范、有序、透明的基础环节。但在一些地方,村民依法申请公开集体资产、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等信息时,仍可能遇到“不答复”“只转交不跟进”“以程序理由回避审查”等情况,导致权利救济在基层层层推诿。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显示,村民陈某(化名)为核实村内公益林专项款使用情况,先后向村委会申请公开集体资产登记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村委会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答复。陈某随后向镇政府提交督促履行材料,希望推动村务公开,但镇政府仅出具告知性文书,未更调查核实或责令公开。沟通无果后,陈某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纠正镇政府未全面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市政府以“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复议”为由驳回。陈某遂提起行政诉讼。 原因:案件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该复议是否属于“同一事项重复申请”;二是镇政府是否已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此前围绕特定项目提出的信息公开诉求,与本次针对镇政府是否履职的复议请求,在对象、请求内容及所指向的行政行为上并不相同,不能简单认定为重复申请。行政复议作为重要的争议解决渠道,应围绕具体行政行为和履职情况进行实质审查,而不应以形式化理由关闭救济通道。 同时,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等涉及的法律规定,村委会对依法应公开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真实的,乡镇政府负有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的职责。镇政府仅以告知方式回应而未开展核实、督促、责令等工作,难以认定为已“全面履职”。该案也折射出少数基层单位在村务公开监管中存在职责认识不清、办理不规范等问题:有的将村务公开与一般政府信息公开混同处理;有的将监督职责简单等同于转达意见;还有的在复议环节以程序性驳回替代实体审查,削弱了制度的约束力。 影响:法院依法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表达出明确信号:村务公开是法定要求,相关职责履行必须经得起程序与实体的检验;行政复议机关应准确把握“同一事项”的认定标准,避免以概念替代审查、以形式阻断救济。对村民而言,该判决为依法维权提供了可参照路径;对基层政府而言,也是一堂明确边界、压实责任的履职课,有助于推动形成“申请—答复—监督—救济”的闭环。 对策:一是压实村委会公开责任,围绕集体资产资源、财务收支、惠农补贴和专项资金等重点领域,明确公开目录、时限和方式,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二是提高乡镇政府监督的实效,完善受理、核实、责令、回访等流程,避免停留在“文来文往”。三是提升行政复议办理质效,严格区分不同申请对象和不同行政行为,对依法应受理事项及时受理,突出实质化解争议。四是推进数字化公开和留痕管理,依托便民服务平台、公示栏与线上渠道同步公开,减少信息不对称和重复申请。 前景:在依法治国与乡村振兴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基层治理正由“经验推进”转向“制度运行”。司法对行政不作为以及复议适用法律错误的纠偏,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规范履职、提升公信力。随着村级事务透明度不断提高,村民依法参与和监督将更有保障,集体资金资产管理也将更趋规范,为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

此案不仅回应了村民依法维权的诉求,也推动了基层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它提醒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不是口号,而是应当落实的职责。只有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才能建立更透明、公正的基层治理体系,赢得群众信任。